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附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丁○○○
6之被 上訴 人 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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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 籍設台北市○○區○○路○○○號2樓
3樓
戊 ○ ○
樓
丙 ○
樓
己 ○ ○
3樓路2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期貨交易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上更字第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丁○○○因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乙○○、戊○○、丙○、己○○違反期貨交易法等罪案件,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法官 石 木 欽法官 郭 毓 洲法官 蕭 仰 歸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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