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附字第九九號
上 訴 人 甲○○
號被 上訴 人 丙○○
乙○○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二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 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為有理由,撤銷原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丙○○、乙○○偽造文書案件,上訴人不服原審法院維持第一審就關於丙○○、乙○○被訴偽造文書冒領休耕補助金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二號),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一併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法官 張 清 埤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陳 朱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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