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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5 年台上字第 1815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五號

上 訴 人 甲○○被 告 乙○○

號4樓丙○○

樓丁○○共 同選任辯護人 陳井星律師

陳岳瑜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二一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甲○○上訴意旨略稱:被告丙○○、丁○○、乙○○三人(下稱被告三人)意圖使上訴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向第一審法院提起自訴,誣指上訴人犯偽造文書、背信、侵占等罪,其三人確係虛構事實,故意誣告上訴人。因其三人明知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件系爭周氏祭祀公業(下稱祭祀公業)確有召開派下員大會,上訴人依據該大會決議及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派下員大會決議,處分祭祀公業土地,或領取提存款分配予派下員,並興建祠堂等,上訴人確有特別代理權及處分權,被告三人竟虛構事實,誣指上訴人偽造會議紀錄,擅自分配祭祀公業之土地徵收補償金,並侵占部分補償金,其三人有誣告之犯行,事證明確。上訴人於原審請求查明被告丙○○、乙○○有無血統連貫之證據資料,以證明其二人是否為祭祀公業原始派下員之後裔,並請求被告三人舉證證明上訴人於何時地盜賣祭祀公業三十幾筆土地?或偽造何種文書?盜領侵占何種款項,原審未予調查,且未敍明不為上揭證據調查之理由,又對上訴人提出之三十餘件證物文書,未於審判期日逐一向被告三人提示或告以要旨,令其三人辯論,即未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原判決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未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之違誤等語。

惟查原判決以上訴人於第一審法院自訴被告三人犯誣告罪,其自訴意旨略稱:被告三人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向第一審法院提出自訴,誣指上訴人偽造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持以領取祭祀公業之土地補償金提存款,且未經全體派下員同意,擅自將上揭土地補償金提存款,分配予派下員,並將剩餘款侵占入己,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背信、侵占等罪;雖該自訴經法院判決不受理確定在案,然被告三人係虛構事實誣告上訴人,意圖使上訴人受刑事訴追,因認被告三人均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等語。經審理後,認為不能證明被告三人犯誣告罪,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其三人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係以:經訊問被告三人均否認有誣告之犯罪故意,辯稱:伊等所為上揭自訴之事實均屬事實,且案外人周宮保等人亦曾經於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同年四月九日就同一事實向檢察官對上訴人提出告訴,該告訴案尚在檢察官偵查中,被告三人自訴上訴人犯上揭犯罪並非虛構事實等語;經查周宮保等人之告訴案於本件原審法院審理時,確仍在檢察官偵查中,被告三人自訴上訴人犯上揭犯罪,並非全然無因,其三人並無虛構事實誣告上訴人之犯罪故意。況被告三人自訴上訴人上揭犯罪事實,因同一案件業經祭祀公業派下員周宮保等人,於先前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被告三人所提起之上揭自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屬不得再行自訴之案件,該自訴案亦經法院判決不受理確定在案,上訴人並無因被告三人再行提起該自訴案件,而有受刑事處分之危險,因不能證明被告三人犯誣告罪,故應諭知其三人無罪等情,為其論據。並已於判決理由欄詳予敍明其論斷之理由。經核尚無不合。又按原判決就如何論定被告三人無被訴誣告犯行,既已於判決中詳予敍明其論斷之理由,且因不能證明被告三人有誣告犯行之事證已甚明確,因而對上訴人於原審請求為如上訴意旨所載之證據調查,未予調查,以及對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三十餘件證物文書,未於審判期日逐一向被告三人提示或告以要旨,令其三人就該三十餘件證物文書提出辯論意見,亦均難遽指有違背證據調查必要性之違誤。上訴意旨就原審上揭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論斷說明之事項,重複為事實之爭辯,任指原判決有上訴意旨指摘之違誤,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賴 忠 星法官 王 居 財法官 林 開 任法官 林 立 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