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九00號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被 告 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四九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三八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本件原判決以第一審檢察官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於民國七十九年八月至八十九年六月間,任職國立高雄海洋技術學院(下稱「高雄海洋學院」)校長。緣該校水產養殖系助教江秀稻於八十二年及八十七年間兩次申請升等講師,均遭甲○○刁難,未獲通過,惟甲○○卻暗示江秀稻轉告乃父江德陽與之見面。江德陽遂籌措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賄款,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送至高雄海洋學院校長宿舍交予甲○○之配偶、即被告乙○○○收受。乙○○○轉交給甲○○後,甲○○於翌日、即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將該賄款退還江秀稻轉交乃父江德陽,以測試江德陽之誠意。江德陽因知悉甲○○習性,乃於當日(七月一日)稍晚,再買禮品內置該五十萬元賄款,再度送至上述宿舍予乙○○○收受。詎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該校「教師升等委員會」否決江秀稻之講師升等案,並送該校「教師評鑑委員會」覆議;該評鑑委員會於同年八月二十七日覆議,認應退回「教師升等委員會」重新審議。甲○○恐東窗事發,乃於同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在該校校長室將五十萬元賄款退給江秀稻。嗣江德陽收到退還之五十萬元後,以為甲○○嫌少,又籌得五十萬元共一百萬元,於同年九月三日送至校長宿舍交予乙○○○。甲○○已不敢再收賄款,即於翌(日)退給江秀稻,因認被告二人共犯收受賄賂罪嫌等情。惟經審理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二人犯罪,乃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二人均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所為之第二審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㈠、原審採信證人即校長宿舍工友李金燕之證詞,認定江德陽第二次行賄款項,係於八十八年八月三日至八月十四日甲○○出國期間,以水果禮盒包裝,送至校長宿舍由李金燕代收,至同年八月二十七日甲○○由高雄返回台北後,李金燕始電告有水果禮盒放在冰箱,於同年八月二十九日甲○○返回學校宿舍打開禮盒,發現賄款,即於翌(三十)日退還江秀稻等情。因認被告二人並無收賄之犯意及犯行。但甲○○出國,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四日返國後,至同年八月二十七日將近兩星期之間,有無回高雄海洋學院上班?該期間有無住居於宿舍?倘此段期間,甲○○返校上班,並住於宿舍,何以未發現宿舍冰箱內有此禮盒?且該工友李金燕理應每日上班打掃宿舍,並可遇見甲○○,何以拖延兩星期至八月二十九日始告知甲○○冰箱內有禮盒?事有可疑。何況證人富容、黃燕玉證述,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八時許,甲○○將一包東西(據富容及江秀稻證述,小小一包以牛皮紙包裝,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六六號卷第九十三頁及第一一六頁)交予富容,富容轉交黃燕玉再交給江蕙芳,江蕙芳打開來看才知道是錢,後來退給江秀稻等情(見第一審卷第一0二頁至第一一四頁)。如果無訛,則甲○○退還五十萬元現款,並未包含江德陽所送之禮盒何以如此?徵之甲○○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當天向出納組長黃淑惠調借五十萬元一節,恰與賄款數額相符等情以觀,則此退還之五十萬元,並非原來之包裝,究否係江德陽原來行賄之原物,亦有疑問。此等疑點,關係李金燕之證詞是否可信,以及是否乙○○○收受賄款,且甲○○、乙○○○是否已收受而將賄款花用,事後始另行籌款退賄?原審未深入調查,逕為上述論斷,顯然未盡調查能事。㈡、依卷附高雄海洋學院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召開之八十八學年度「教師升等委員會紀錄(見第一審卷第二二九頁),其決議第二項記載:「⒉養殖系江秀稻因未達出席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數不能升等,已由委員當場無記名寫下江師無法升等理由,由校長、教務長、人事室主任彌封,會後彙整提教校教評會參考。」等詞,該次會議係甲○○與會主持,當然因而知情江秀稻無法升等之理由,是否因此始萌生退還賄款之意圖而於事後退款?原審對此未深入審究,亦欠允洽。㈢、江秀稻於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調查中,陳述伊於八十七年三月間再度申請升任講師時,系主任黃榮富向伊表示,說校長說伊碩士論文需要外審,且伊碩士論文已超過五年,資格不符等情(見同前第四六六號卷第一0九頁),指責甲○○刁難。究否實情,原審未傳訊黃榮富查證,逕認江秀稻之陳述係輾轉聞自黃榮富,並無證據能力云云(見原判決第十五頁第五行至第八行),自嫌未盡調查能事。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法官 郭 毓 洲法官 韓 金 秀法官 黃 梅 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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