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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5 年台上字第 6805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八0五號上 訴 人 甲○○被 告 乙○○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七一0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三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裁定限期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已詳敍認定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徒憑己見,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花 滿 堂法官 陳 世 淙法官 洪 佳 濱法官 吳 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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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6-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