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再審聲請人 甲○○
100巷2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審裁定(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七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對確定判決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之規定自明。聲請人對本院「再抗告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花 滿 堂法官 陳 世 淙法官 洪 佳 濱法官 蔡 彩 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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