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95 年台職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六號

被 告 甲○○

78號在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肆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殺人等罪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執行羈押,案經上訴後由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接押審理中,其法定羈押期間行將屆滿,而上述情形依然存在,應自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洪 文 章法官 蘇 振 堂法官 蕭 仰 歸法官 何 菁 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十七 日

L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罪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