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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5 年台職字第 81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職字第八一號

被 告 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強盜而強制性交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玖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乙○○因強盜而強制性交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予以執行羈押。案經上訴後,由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接押審理中,其法定羈押期間行將屆滿,而上述情形依然存在,均應自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洪 文 章法官 蘇 振 堂法官 蕭 仰 歸法官 何 菁 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十八 日

K

裁判案由:強盜而強制性交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