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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5 年台附字第 81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八一號上 訴 人 甲0000000 000被 上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法官 郭 毓 洲法官 韓 金 秀法官 黃 梅 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二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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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