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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5 年台非字第 140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一四0號

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 告 甲○○

14之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貨幣等罪案件,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九十五年度聲字第六00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甲○○因竊盜等叁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 由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本件原裁定就附表一所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緝字第六三六號、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七九號、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三九號及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七二號各判決,就被告所犯竊盜、偽造貨幣、恐嚇、恐嚇四罪依序所宣告之三月、三年四月、五月、四月有期徒刑,經該院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三年十一月在案,惟查前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三九號判決業經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一紙附卷可稽。是前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三九號判決所宣告之刑既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所宣告之刑已不存在,乃原裁定未察,仍以前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三九號判決所宣告之五月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十一月,顯有裁定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具有同等之效力,於裁定確定後,檢察總長認為違法,自得提起非常上訴。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本件被告犯竊盜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易緝字第六三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又犯偽造貨幣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七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另又犯恐嚇取財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三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均告確定,詳如附表二。前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八八號裁定定應執行刑三年八月,但該恐嚇取財罪之判決嗣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以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七二號判決撤銷,改判論處上訴人有期徒刑四月,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緝字第六三六號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七九號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三九號判決、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八八號裁定及本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七二號判決在卷可稽。則被告所犯者僅附表二所示之三罪,依法僅能就上開三罪,定應執行刑,原確定裁定未察,併列業經本院撤銷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三九號之恐嚇取財罪為一罪,而就四罪定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另行裁判,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洪 文 章法官 蘇 振 堂法官 蕭 仰 歸法官 何 菁 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七 月 三 日

E附表一(即非常上訴書附件):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竊 盜│偽 造 貨 幣│恐 嚇│恐 嚇│├───────┼──────┼───────┼──────┼──────┤│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有 期 徒 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 │ │3 年 4 月│ │ │├───────┼──────┼───────┼──────┼──────┤│犯 罪 日 期│ 89.10.30 │ 90.07.21 │ 89.10.18 │ 89.10.18 │├───────┼──────┼───────┼──────┼──────┤│ 偵查(自訴) │台中地檢 │台中地檢 │台中地檢 │台中地檢 ││ │90年度偵字 │90年度偵字 │90年度偵字 │90年度偵字 ││ 機關年度案號 │第8853號 │第12842號 │第16361號 │第16361號 │├───┬───┼──────┼───────┼──────┼──────┤│ │法 院│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 最 ├───┼──────┼───────┼──────┼──────┤│ 後 │案 號│90易緝636號 │90訴2879號 │91易1539號 │91易1539 ││ 事 ├───┼──────┼───────┼──────┼──────┤│ 實 │判 決│ │ │ │ ││ 審 │ │ 91.01.29 │ 91.01.29 │ 91.07.15 │ 91.07.18 ││ │日 期│ │ │ │ │├───┼───┼──────┼───────┼──────┼──────┤│ │法 院│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最高法院 ││ ├───┼──────┼───────┼──────┼──────┤│ 確 │案 號│90易緝636號 │90訴2879號 │91易1539號 │94年度台非字││ 定 │ │ │ │ │第272號 ││ 判 ├───┼──────┼───────┼──────┼──────┤│ 決 │判 決│ │ │ │ ││ │確 定│ 91.02.25 │ 91.02.18 │ 91.08.12 │ 94.12.09 ││ │日 期│ │ │ │ │├───┴───┼──────┼───────┼──────┼──────┤│ │台中地檢 │台中地檢 │台中地檢 │台中地檢 ││ │91年度執字 │91年度執字 │91年度執字 │95年度執更字││ 備 註 │第1965號 │第1973號 │第7445號 │第63號 ││ │(91執更2868│(91執更2868 │(91執更2868│ ││ │號) │號) │號) │ │└───────┴──────┴───────┴──────┴──────┘

附表二┌───────┬──────┬───────┬──────┐│罪 名│竊 盜│偽 造 貨 幣│ 恐嚇取財 ││ │ (已發監) │ (已發監)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有 期 徒 刑│有期徒刑4月││ │ │3 年 4 月│ │├───────┼──────┼───────┼──────┤│犯 罪 日 期│ 89.10.30 │ 90.07.21 │ 89.10.18 │├───────┼──────┼───────┼──────┤│ 偵查(自訴) │台中地檢 │台中地檢 │台中地檢 ││ │90年度偵字 │90年度偵字 │90年度偵字 ││ 機關年度案號 │第8853號 │第12842號 │第16361號 │├───┬───┼──────┼───────┼──────┤│ │法 院│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 最 ├───┼──────┼───────┼──────┤│ 後 │案 號│90易緝636號 │90訴2879號 │91易1539號 ││ 事 ├───┼──────┼───────┼──────┤│ 實 │判 決│ │ │ ││ 審 │ │ 91.01.29 │ 91.01.29 │ 91.07.18 ││ │日 期│ │ │ │├───┼───┼──────┼───────┼──────┤│ │法 院│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最高法院 ││ ├───┼──────┼───────┼──────┤│ 確 │案 號│90易緝636號 │90訴2879號 │94年度台非字││ 定 │ │ │ │第272號 ││ 判 ├───┼──────┼───────┼──────┤│ 決 │判 決│ │ │ ││ │確 定│ 91.02.25 │ 91.02.18 │ 94.12.09 ││ │日 期│ │ │ │├───┴───┼──────┼───────┼──────┤│ │台中地檢 │台中地檢 │台中地檢 ││ │91年度執字 │91年度執字 │95年度執更字││ 備 註 │第1965號 │第1973號 │第63號 ││ │(91執更2868│(91執更2868 │ ││ │號) │號) │ │└───────┴──────┴───────┴──────┘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