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一六六號
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 告 甲○○
樓(另案在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對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審確定裁定(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二三九三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六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拾月。
理 由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前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裁定以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六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九年、四月、二年、七月、三年五月,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四月,已逾上開最多二十年之規定,自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案經確定,且對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前-下稱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亦為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所明定。本件被告甲○○所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六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確定,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原裁定竟定其應執行刑期為有期徒刑貳拾年肆月,揆諸上開說明,顯逾法定上限,自屬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另行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法官 張 清 埤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陳 朱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二 日
V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確 定 判 決 ││ │ │日 期├──────┼─┬─────┬─────┼─┬─────┬─────┤│罪 名│宣告刑├────┤偵查機關年度│法│案 號│判決日期 │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年 月 日│ │ ├─────┼─────┤ ├─────┼─────┤│ │ │ │及 案 號│院│年 字 號│年 月 日│院│年 字 號│年 月 日│├─────┼───┼────┼──────┼─┼─────┼─────┼─┼─────┼─────┤│販賣麻藥 │有期徒│七十六年│高雄地檢署 │台│八十六年訴│八十七年四│台│八十六年訴│八十七年五││ │刑伍年│三月間 │八六偵字第一│灣│字第三八二│月十六日 │灣│字第三八二│月八日 ││ │陸月 │ │七七00、一│高│三號 │ │高│三號 │ ││ │ │ │八一九二、二│雄│ │ │雄│ │ ││ │ │ │0八六0號 │地│ │ │地│ │ ││ │ │ │ │院│ │ │院│ │ │├─────┼───┼────┼──────┼─┼─────┼─────┼─┼─────┼─────┤│販賣毒品 │有期徒│八十六年│高雄地檢署 │台│八十六年訴│八十七年四│台│八十六年訴│八十七年五││ │刑玖年│七月十七│八六偵字第一│灣│字第三八二│月十六日 │灣│字第三八二│月八日 ││ │ │日 │七七00、一│高│三號 │ │高│三號 │ ││ │ │ │八一九二、二│雄│ │ │雄│ │ ││ │ │ │0八六0號 │地│ │ │地│ │ ││ │ │ │ │院│ │ │院│ │ │├─────┼───┼────┼──────┼─┼─────┼─────┼─┼─────┼─────┤│盜用電信設│有期徒│八十六年│高雄地檢署 │台│八十六年訴│八十七年四│台│八十六年訴│八十七年五││備 │刑肆月│五月間 │八六偵字第一│灣│字第三八二│月十六日 │灣│字第三八二│月八日 ││ │ │ │七七00、一│高│三號 │ │高│三號 │ ││ │ │ │八一九二、二│雄│ │ │雄│ │ ││ │ │ │0八六0號 │地│ │ │地│ │ ││ │ │ │ │院│ │ │院│ │ │├─────┼───┼────┼──────┼─┼─────┼─────┼─┼─────┼─────┤│持有槍砲 │有期徒│八十六年│高雄地檢署 │台│八十六年訴│八十七年四│台│八十六年訴│八十七年五││ │刑貳年│七月二十│八六偵字第一│灣│字第三八二│月十六日 │灣│字第三八二│月八日 ││ │刑後強│三日至八│七七00、一│高│三號 │ │高│三號 │ ││ │制工作│十六年七│八一九二、二│雄│ │ │雄│ │ ││ │三年 │二十四日│0八六0號 │地│ │ │地│ │ ││ │ │ │ │院│ │ │院│ │ │├─────┼───┼────┼──────┼─┼─────┼─────┼─┼─────┼─────┤│吸用麻藥 │有期徒│八十五年│高雄地檢署 │台│八十六年訴│八十六年五│台│八十六年訴│八十六年八││ │刑柒月│五月間至│八五偵字二九│灣│字第一二三│月十二日 │灣│字第一二三│月五日 ││ │ │八十六年│0五四、八六│高│八號 │ │高│八號 │ ││ │ │二月十四│偵字四六八四│雄│ │ │雄│ │ ││ │ │日 │、五四四二號│地│ │ │地│ │ ││ │ │ │ │院│ │ │院│ │ │├─────┼───┼────┼──────┼─┼─────┼─────┼─┼─────┼─────┤│施用毒品 │有期徒│八十五年│高雄地檢署 │台│八十六年訴│八十六年五│台│八十六年訴│八十六年八││ │刑叁年│十一月二│八五、八六偵│灣│字第一二三│月十二日 │灣│字第一二三│月五日 ││ │伍月 │十一日至│字第二九0五│高│八號 │ │高│八號 │ ││ │褫奪公│八十六年│四、四六八四│雄│ │ │雄│ │ ││ │權二年│二月十五│、五四四二號│地│ │ │地│ │ ││ │ │日 │ │院│ │ │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