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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5413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一三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少連上訴字第六三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續字第二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八十八年間某日,以電話交友之方式與當時未滿十四歲之林女(000年0月生,姓名、年籍、地址詳卷,本案代號0000-0000)認識。其明知林女係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竟基於與林女性交之概括犯意,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在其位於台北市○○路○段○○號住處,對林女為性交行為一次。續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三日及十六日,承前開概括犯意,在其位於高雄縣岡山鎮住處,先後對林女為性交行為各一次。嗣因林女被列為失蹤人口,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為警尋獲,經其父查悉上情提出告訴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連續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之唯一證據,而須以補強證據證明其確與事實相符。而所謂之補強證據,固不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然仍須得以佐證自白之犯罪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自白事實之真實性,方屬充分。原判決事實認定,上訴人基於與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之概括犯意,先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在台北市○○路對林女為性交一次;再於八十九年二月間,在高雄縣岡山鎮對林女為性交二次等情(見原判決事實欄第一段)。其中關於認定上訴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在台北市○○路對林女為性交一次部分事實,雖經上訴人自白在卷。然據證人即被害人林女於偵查中證稱:「(有與張即上訴人發生性關係?)有,約二、三次,都在高雄發生的」、「在台北未發生性行為」(見偵字第二○七○號卷第十一頁背面、第十三頁)、「(與被告交往時有無發生性關係?)有,……,都在高雄大鵬村他家」(見助字第二六三號卷第六頁);嗣於第一審則證稱:「(你給他看了國小聯絡簿之後,他有與妳在台北發生性關係嗎?)沒有,到了岡山才有」、「(到岡山……,妳與被告(即上訴人)發生幾次性關係?)應該是兩次。」等語(見一審卷第

九十四、九十五頁),似均指陳並未與上訴人在台北為性交行為。原審就上訴人在台北市對林女為性交部分犯行之認定,除依憑上訴人之自白外,就其職權調查所得,是否能證明上訴人該部分自白確與事實相符乙端,未予論述說明,遽行判決,尚嫌理由欠備。㈡行為人如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被誘人為性交,而以誘惑之方法取得被誘者同意,使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而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者,即該當於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意圖性交而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脫離家庭罪。卷查證人即被害人林女於偵查中證陳:「(被告在你們交往時有無要求你與他同居?)有,……,住過他家……二次,加起來約有二、三個禮拜」、「(被告是否主動要求你去住他家?)有,他還叫我要帶行李、換洗衣服」等詞(見前揭助字卷第五頁背面、第六頁)。而原判決事實亦認定,林女係因被列為失蹤人口,迄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方經警尋獲乙情,如若無訛,林女於為警尋獲前似已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之監督。則林女當初因何離家?是否出於上訴人之勸誘?如是,其勸誘動機為何?又上訴人是否已將林女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凡此,攸關上訴人有無牽連涉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準略誘罪之判斷?乃原判決對此關乎公平正義維護之事項,未遑詳查慎斷,逕予判決,嫌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誤。㈢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六條定有明文。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六條前段規定「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係強制禁止公開審判。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核屬該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按諸前揭規定,其審判自不得公開。而第一審法院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之審判期日,卻於公開法庭行之,有當次審判筆錄可稽(見一審卷第九十至一○八頁)。原審未予糾正,併有可議。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有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之原因。再上訴人於原審宣判當日,具狀陳報業與告訴人(即林女之父)及林女達成和解,有其刑事陳報狀及後附和解書存卷可按(見原審卷第五十九、六十頁),案經發回,更審時允宜注意審酌及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王 居 財法官 郭 毓 洲法官 黃 梅 月法官 邱 同 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十六 日

V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7-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