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96 年台抗字第 47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七三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貪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八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犯貪污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該附表編號二號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規定,而依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與該附表編號一號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雖謂該附表編號一號犯罪,亦合減刑規定,請求予以減刑云云,惟查該附表編號一號所犯之罪,為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二年),並未依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減輕其刑,有該案判決附卷可稽,不合減刑條件,原裁定未予減刑,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花 滿 堂法官 陳 世 淙法官 洪 佳 濱法官 黃 一 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一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7-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