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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6 年台非字第 327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三二七號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確定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一四五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二六0號),認為部分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違背法令之部分撤銷。

理 由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一效力,如發現該裁定有違背法令情形,自得提起非常上訴,合先敘明。二、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要件,經原審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裁定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5、6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惟按最高法院三十三年非字第十九號判例謂:「刑法第五十三條所謂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若於其中甲罪之判決確定後,復犯乙罪,則甲、乙二罪即無適用該條之餘地。」本件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判決確定日期為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編號2、3之犯罪日期分別為八十五年四月七日及八十五年八月十八日,在該編號1案件判決確定之前,故此三罪合於數罪併罰條件。另編號5之犯罪判決確定日期為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編號6之犯罪日期為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在該編號5判決確定之前,此二罪亦合於數罪併罰條件。然編號1、2、3各罪乃受刑人於編號5、6二罪判決確定後所犯,依上開判例意旨,編號1、2、3各罪與編號5、6各罪即不得合併定執行刑,原審誤將該五罪裁定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其裁定即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之規定者,於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為該條例第十條所明定。是於減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仍以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若於其中甲罪之判決確定後,復犯乙罪,則甲、乙二罪即無適用該條之餘地。本件原裁定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要件,均依該條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5、6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固非無見。惟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判決確定日期為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編號2、3之犯罪日期分別為八十五年四月七日及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在該編號1案件判決確定之前,故此三罪合於數罪併罰條件。另編號5之犯罪判決確定日期為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編號6之犯罪日期為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在該編號5判決確定之前,此二罪亦合於數罪併罰條件。然編號1、2、3各罪乃受刑人於編號5、6二罪判決確定後所犯,依上開說明,編號1、2、3等三罪與編號

5、6等二罪即不得合併定執行刑,原裁定將該五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惟原裁定尚非不利於被告,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違背法令之部分撤銷,以資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法官 張 清 埤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蔡 國 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A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 4 │├──────────┼────────┼────────┼────────┼─────────┤│罪 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 │肅清煙毒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宣 告 刑│應予減刑│7月 │8月 │3年2月 │3年4月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不應減刑│ │ │ │ │├─────┴────┼────────┼────────┼────────┼─────────┤│犯 罪 日 期 │85年3月上旬、85 │85年4月7日 │85年8月16日 │85年12月13日起86年││年 月 日 │年4月6日 │ │ │1月14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台北地檢署85年少│台北地檢署85年少│士林地檢署85年偵│士林地檢署86年偵字││及案號 │連偵字第137號 │連偵字第137號 │字第2807號 │第1034號 │├───┬──────┼────────┼────────┼────────┼─────────┤│ │ 法 院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 ││最後事├──────┼────────┼────────┼────────┼─────────┤│實 審│ 案 號 │85年訴字第1241號│85年訴字第1241號│85年訴字第898號 │86年上訴字第3008號││ ├──────┼────────┼────────┼────────┼─────────┤│ │ 判決日期 │85年9月25日 │85年9月25日 │85年12月13日 │86年8月7日 │├───┼──────┼────────┼────────┼────────┼─────────┤│ │ 法 院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 ││確 定├──────┼────────┼────────┼────────┼─────────┤│判 決│ 案 號 │85年訴字第1241號│85年訴字第1241號│85年訴字第898號 │86年上訴字第3008號││ ├──────┼────────┼────────┼────────┼─────────┤│ │判決確定日期│85年10月28日 │85年10月28日 │86年1月13日 │86年8月7日 │├───┴──────┼────────┼────────┼────────┼─────────┤│所 犯 法 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第83條第1 │肅清煙毒條例第9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 ││ │第13之1條第2項第│1項 │條第1項 │第1項 ││ │4款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宣告刑(減刑後│3月15日 │4月 │1年7月 │1年8月 ││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 │ │ │ ││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本案係撤銷假釋 │本案係撤銷假釋 │本案係撤銷假釋 │本案係撤銷假釋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5 │ 6 │ 7 │ │├──────────┼────────┼────────┼────────┼─────────┤│罪 名│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宣 告 刑│應予減刑│3年 │8月 │6月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不應減刑│ │ │ │ │├─────┴────┼────────┼────────┼────────┼─────────┤│犯 罪 日 期 │83年5月28日 │86年6月20日 │82年12月6日 │ ││年 月 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士林地檢署83年少│士林地檢署83年偵│士林地檢署82年偵│ ││及案號 │連偵字第141號 │字第5085號 │字第10982號 │ │├───┬──────┼────────┼────────┼────────┼─────────┤│ │ 法 院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 審│ 案 號 │83年訴字第991號 │83年易字第2252號│82年易字第3365號│ ││ ├──────┼────────┼────────┼────────┼─────────┤│ │ 判決日期 │83年8月30日 │83年9月5日 │83年1月31日 │ │├───┼──────┼────────┼────────┼────────┼─────────┤│ │ 法 院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確 定├──────┼────────┼────────┼────────┼─────────┤│判 決│ 案 號 │83年訴字第991號 │85年易字第2252號│85年易字第3365號│ ││ ├──────┼────────┼────────┼────────┼─────────┤│ │判決確定日期│83年10月28日 │83年12月19日 │83年1月31日 │ │├───┴──────┼────────┼────────┼────────┼─────────┤│所 犯 法 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條第1項 │第13之1條第2項第│第13之1條第2項第│ ││ │ │4款 │4款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減刑後宣告刑(減刑後│1年6月 │4月 │3月 │ ││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 │ │ │ ││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本案係撤銷假釋 │本案係撤銷假釋 │本案係撤銷假釋 │ │└──────────┴────────┴────────┴────────┴─────────┘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