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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6 年台非字第 323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三二三號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審確定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0六號),認為部分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附表編號4、9及編號4至9部分定應執行之刑部分撤銷。

甲○○所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應減刑如附表編號4所載,並與所犯附表編號5、6、7所載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8所示之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檢察官關於附表編號9所示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駁回。

理 由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與科刑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之確定裁定,如發現有違背法令情事,得提起非常上訴;次按判決所載理由矛盾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又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其所採用之證據不相適合,即屬證據上之理由矛盾(最高法院三一年上字第一四一二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裁定被告甲○○定應執行刑之事實,係以被告前經判處確定在案之刑為據,有該裁定書附表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在卷可佐。惟查,編號4所示犯行,依據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一二四號判決結果,乃有期徒刑四年,但該裁定書卻以有期徒刑四年四月為應執行刑之基準。另編號五、九所示之犯行,實際上則為同一案件,犯罪日期皆為八十六年五月十五日,且編號九之犯行係以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一號為確定判決,然該確定判決亦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經編號五之犯行之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一二四號判決所撤銷,故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一號判決不應再援引適用,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一二四號判決書、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六號刑事裁定書及附件等各一份附卷可稽。足見本件即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六號裁定,所採為裁定基礎之證據與實情不符,顯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二、案經確定,且對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定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有違背法令,自得提起非常上訴。又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其所採用之證據不相適合,即屬證據上之理由矛盾。再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復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一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9所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均經判決確定(原裁定關於附表編號1至3減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不在非常上訴範圍),有附表所載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在卷可佐。惟查該附表編號4所示犯行,其犯罪時間為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五日,固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惟其所依據之原法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一號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一二四號判決(下稱本院非常上訴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詎原裁定仍以改判前所處之有期徒刑四年四月為應減刑之基準,並減為有期徒刑二年二月,自屬違背法令。另附表編號5、9所示之犯行,乃屬同一案件,此參該二部分犯行之犯罪日期皆為八十六年五月十五日,且均犯同一罪名,而編號9犯行所依據之原確定判決,亦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經本院非常上訴判決所撤銷,有本院非常上訴判決附卷可稽,故該編號9部分之犯行,與附表編號5所示之犯行,實際上既為同一案件,自不得再重複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乃原審疏未查明上情,遽將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亦予減刑及與其餘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二月,顯屬於法有違。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附表編號4、9及該部分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並就如附表編號4所示部分另行判決如該附表所示,並與附表編號5至8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及另駁回檢察官關於附表編號9所示減刑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以資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法官 張 清 埤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蔡 國 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H受刑人 甲○○ 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4 │├──────────┼────────┼────────┼────────┼────────┤│ 罪 名 │竊盜 │肅清煙毒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 │ │吸食毒品 │販賣 │施用 │├─────┬────┼────────┼────────┼────────┼────────┤│宣告刑(含│應予減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年2月 │ │有期徒刑4年 ││保安處分及├────┼────────┼────────┼────────┼────────┤│褫奪公權)│不應減刑│ │ │有期徒刑6年4月 │ │├─────┴────┼────────┼────────┼────────┼────────┤│ 犯 罪 日 期 │80年08月15日 │80年08月19日 │80年07月17日 │86年05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檢80年偵字│高雄地檢80年偵字│高雄地檢86年偵字││及案號 │檢察署(下稱高雄│第014206號 │第011810號 │第021092號 ││ │地檢)80年偵字 │ │ │ ││ │第012998號 │ │ │ ││ │ │ │ │ │├───┬──────┼────────┼────────┼────────┼────────┤│ │ 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高分院 ││ │ │分院(下稱高雄高│ │ │ ││ 最 │ │分院) │ │ │ ││ 後 ├──────┼────────┼────────┼────────┼────────┤│ 事 │ 案 號│80年上訴字 │80年訴字 │80年訴字 │87年上訴字 ││ 實 │ │第002047號 │第002142號 │第002142號 │第000281號 ││ 審 ├──────┼────────┼────────┼────────┼────────┤│ │ 判 決 日 期│80年12月31日 │81年03月04日 │81年03月04日 │87年03月05日 │├───┼──────┼────────┼────────┼────────┼────────┤│ │ 法 院│高雄高分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最高法院 ││ 確 ├──────┼────────┼────────┼────────┼────────┤│ 定 │ 案 號│80年上訴字 │80年訴字 │80年訴字 │91年台非字 ││ 判 │ │第002047號 │第002142號 │第002142號 │第000124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81年02月11日 │81年04月07日 │81年04月07日 │91年05月30日 │├───┴──────┼────────┼────────┼────────┼────────┤│所 犯 法 條│刑法 │肅清煙毒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 │321之1條4項 │5之1條 │5之1條 │9之1條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ˇ │ ˇ │ │ ˇ │├──────────┼────────┼────────┼────────┼────────┤│減刑後宣告刑(徒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6年4月 │有期徒刑2年 ││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 │ ││公權期間)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 5 │ 6 │ 7 │ 8 │├──────────┼────────┼────────┼────────┼────────┤│ 罪 名 │麻醉藥(安) │槍砲彈刀條例 │槍砲彈刀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 │施用 │持有槍砲 │製賣運輸槍砲 │販賣 │├─────┬────┼────────┼────────┼────────┼────────┤│宣告刑(含│應予減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 ││保安處分及├────┼────────┼────────┼────────┼────────┤│褫奪公權)│不應減刑│ │ │ │有期徒刑8年 │├─────┴────┼────────┼────────┼────────┼────────┤│ 犯 罪 日 期 │86年05月15日 │86年08月19日 │86年07月23日 │86年08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高雄地檢86年少連│高雄地檢87年偵字│高雄地檢86年偵字│高雄地檢86年偵字││及案號 │偵字第001092號 │第004377號 │第018174號 │第029634號 │├───┬──────┼────────┼────────┼────────┼────────┤│ │ 法 院 │高雄高分院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 最 │ │ │(下稱高雄地院)│ │ ││ 後 ├──────┼────────┼────────┼────────┼────────┤│ 事 │ 案 號 │87年上訴字 │87年易字 │87年上訴字 │89年重上更三字 ││ 實 │ │第000271號 │第001961號 │第000621號 │第000061號 ││ 審 ├──────┼────────┼────────┼────────┼────────┤│ │ 判 決 日 期│87年03月05日 │86年12月16日 │87年04月16日 │89年09月19日 │├───┼──────┼────────┼────────┼────────┼────────┤│ │ 法 院 │最高法院 │高雄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 定 │ 案 號 │91年台非字 │87年易字 │88年台上字 │89年台上字 ││ 判 │ │第000124號 │第001961號 │第001479號 │第007568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1年05月30日 │87年04月02日 │88年03月25日 │89年12月14日 │├───┴──────┼────────┼────────┼────────┼────────┤│所 犯 法 條│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槍砲彈刀條例 │槍砲彈刀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 │13之1條2項4款 │12之3條 │12之3條 │5之1條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ˇ │ ˇ │ ˇ │ │├──────────┼────────┼────────┼────────┼────────┤│減刑後宣告刑(徒刑、│有期徒刑4月15日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年 ││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 │ ││公權期間) │ │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 9 │ │ │ │├──────┼────────┼────────┼────────┼────────┤│ 罪 名 │麻藥 │ │ │ ││ │ │ │ │ │├───┬──┼────────┼────────┼────────┼────────┤│宣告刑│應予│有期徒刑10月 │ │ │ ││(保安│減刑│併科罰金 │ │ │ ││處分/├──┼────────┼────────┼────────┼────────┤│褫奪公│不應│ │ │ │ ││權) │減刑│ │ │ │ │├───┴──┼────────┼────────┼────────┼────────┤│犯 罪 日 期 │86.05.15 │ │ │ ││ 年 月 日 │ │ │ │ │├──────┼────────┼────────┼────────┼────────┤│偵查(自訴)│86偵21092 │ │ │ ││機關年度及 │ │ │ │ ││案 號 │ │ │ │ │├───┬──┼────────┼────────┼────────┼────────┤│ 最 │法院│高雄高分院 │ │ │ ││ 後 ├──┼────────┼────────┼────────┼────────┤│ 事 │案號│87上訴字第281 │ │ │ ││ 實 ├──┼────────┼────────┼────────┼────────┤│ 審 │判決│87.03.05 │ │ │ ││ │日期│ │ │ │ │├───┼──┼────────┼────────┼────────┼────────┤│ │法院│高雄高分院 │ │ │ ││ 確 ├──┼────────┼────────┼────────┼────────┤│ 定 │案號│87上訴字第281 │ │ │ ││ 判 ├──┼────────┼────────┼────────┼────────┤│ 決 │判決│87.03.05 │ │ │ ││ │確定│ │ │ │ ││ │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麻藥 │ │ │ │├──────┼────────┼────────┼────────┼────────┤│合於96年罪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5月 │ │ │ ││拘役或罰金金│ │ │ │ ││額或褫奪公權│ │ │ │ ││期間 │ │ │ │ │├──────┼────────┼────────┼────────┼────────┤│ 備 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