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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6 年台非字第 42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四二號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 告 乙○○

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第二審確定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九九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四九號、第一五七三六號),認為部分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諭知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部分撤銷。

理 由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次按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罪者,其偽造之幣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固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但所謂偽造之幣券,以客觀上已達於足以使人誤認為真幣者為限;苟其尚未偽造完成而不具有幣券之外觀者,則不在得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之列(貴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一八號判決參照)。本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九九號刑事判決就被告乙○○、甲○○、蘇振義(另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中)所共同偽造而尚未完成如(原判決)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千元偽鈔半成品一張部分,認係偽造之幣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六條規定,宣告沒收,固非無見。惟查上開千元偽鈔半成品一張為A4紙張,僅印有燙金線及偽鈔號碼(參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三六號偵查卷㈡第九十四頁),並無已具有足以使人誤認係真幣之外觀,原判決逕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揆之首開說明,顯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關於沒收規定,其他法律或刑法分則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三十八條沒收規定而適用。而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指法院於宣告主刑時,就法律規定與犯罪行為人及犯罪有關之某種物品得為沒收時,法院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如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義務沒收,指法院就此等應沒收之物,有宣告沒收之義務;又以是否限於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而區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前者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如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六條;後者則以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又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六條固規定:「犯本條例之罪者,其銀類、金類、新舊各種硬幣、偽造、變造或損毀之幣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但所謂偽造之幣券,以客觀上已達於認為真幣者為限;茍其尚未偽造完成而不具有幣券之外觀者,則不在得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之列,自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規定,由事實審法院本於職權斟酌是否宣告沒收。本件原判決理由中論述「扣案之……如附表(指原判決附表)三編號五至八所示之千元偽鈔半成品……皆係偽造之幣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原判決正本第二十一頁),亦即就其附表三編號八之「千元偽鈔半成品一張」,亦適用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惟該「千元偽鈔半成品」一張,係「A4紙張,僅印有燙金線及偽鈔號碼」(原判決正本第二十六頁備註欄之記載,並參閱偵字第一五七三六號卷㈡第九十四頁所示),係屬尚未偽造完成而不具有幣券之外觀,並非絕對應沒收之物,原判決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六條宣告沒收,依首開說明,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又上開偽鈔半成品是否合於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規定沒收,乃原審之裁量範圍,且非常上訴意旨就此亦未指摘,本院為法律審自無從代為審酌,是原判決誤以係絕對應沒收之物而宣告沒收,顯然不利被告,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諭知其附表三編號八沒收部分,即本判決附表所示沒收部分撤銷,以資糾正。又本院既將原判決上開沒收部分撤銷,自具有改判之性質,另原判決其他罪刑部分,非常上訴未予指摘,本院無庸審究,均併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洪 文 章法官 蘇 振 堂法官 蕭 仰 歸法官 何 菁 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Q附表:

┌──────────┬───┬───┬─────────┐│物 品 │數量 │所有人│備 註 │├──────────┼───┼───┼─────────┤│千元偽鈔半成品 │一張 │蘇振義│A4紙張,僅印有燙││ │ │ │金線及偽鈔號碼(即││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 │ │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 │ │ │第一五七三六號卷㈡││ │ │ │第九十四頁所示) │└──────────┴───┴───┴─────────┘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7-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