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一六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八四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附表編號五減刑及附表編號五、六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其他抗告駁回。
理 由本件原裁定以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應減刑之罪,須以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為限。抗告人甲○○所犯附表編號2至5之罪部分,業已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執行完畢,有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聲請就附表編號2至5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至4之罪予以定其應執行刑,自屬不應准許。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必以該等犯罪之行為時間於「首先確定」之科刑裁判確定「之前所犯」,為前提要件,此觀刑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自明。抗告人於民國七十八年八月七日犯附表編號1之罪,於八十年一月二十五日即已判處罪刑確定。故附表其他之罪核與該部分,並無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之關係。抗告人又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再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於八十七年九月三日經判處罪刑確定,此部分行為之犯罪時間係於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後,復有卷附前開刑事判決書影本及原審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以,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亦不符合與附表編號2、3、4、5所示四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因認抗告人聲請就附表編號2至5之罪部分予以減刑後,再與附表編號1、6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於法不合,予以裁定駁回;固非無見。
惟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仍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已執行部分,應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之;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指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於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情形,則係指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或均尚未執行而言。又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原裁定(含所引之附表)認定,抗告人於八十四年十月中旬某日起至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止,犯附表編號5所示違反電信法之罪,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判處罪刑確定;又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犯附表編號6所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罪,於八十七年九月三日判處罪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5部分業已執行完畢,附表編號6部分則尚未執行完畢等情。如若無誤,則抗告人於裁判確定前犯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雖其中附表編號5部分已執行完畢,然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即附表編號6部分),依首揭說明,附表編號5部分茍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應予以減刑之情事,仍應就附表編號5部分予以減刑後,再與附表編號6部分,依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屬適法。則附表編號5部分究竟有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應予以減刑情事?是否應依該條例予以減刑之後,再與附表編號6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均待調查釐清,原法院未詳予究明,遽以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5之罪,業已執行完畢,而裁定駁回抗告人關於附表編號5減刑及附表編號5、6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不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此部分撤銷,由原裁定法院更為裁定,期臻適法。至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4之罪,既均已執行完畢,且與附表編號1、6之間,復不符合數罪併罰,應定執行刑之要件,抗告人聲請就附表編號2至4之罪予以減刑,再與附表編號1、6之罪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原法院認於法不合,裁定予以駁回,核無不當,抗告人關於此部分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王 居 財法官 郭 毓 洲法官 黃 梅 月法官 邱 同 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W附表:
┌─────────┬────────┬────────┬────────┐│編 號│ 01 │ 02 │ 03 │├─────────┼────────┼────────┼────────┤│罪 名│ 殺人罪 │ 連續施用毒品罪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 │條例 │├─────────┼────────┼────────┼────────┤│宣 告 刑│ 8年 │ 4年 │ 2月 │├─────────┼────────┼────────┼────────┤│ │ │84年09月22日起至│ ││犯 罪 日 期│ 78年08月07日 │85年03月15日止 │ 84年09月23日 ││ │ │84年09月23、24日│ │├─────────┼────────┼────────┼────────┤│偵 察 機 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 案 號 │板橋分院檢察處 │檢察署84偵17010 │檢察署84偵17010 ││ │78少連偵228號 │號 │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最 後├─────┼────────┼────────┼────────┤│ │案 號│ 79上重更㈠13號 │ 86上訴497號 │ 86上訴497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 79年10月30日 │ 86年03月26日 │ 86年03月26日 │├───┼─────┼────────┼────────┼────────┤│ │法 院│ 最高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確 定├─────┼────────┼────────┼────────┤│ │案 號│ 80台上291號 │ 86上訴497號 │ 86上訴497號 ││判 決├─────┼────────┼────────┼────────┤│ │ 判決日期 │ 80年01月25日 │ 86年03月26日 │ 86年03月26日 │├───┴─────┼────────┼────────┼────────┤│ │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所 犯 法 條│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13條之1第2項第│條例第10條第3項 ││ │ │4款 │ │├─────────┼────────┼────────┼────────┤│減 刑 後 宣 告 刑 │不符合減刑要件 │已執行完畢,不符│不符合減刑要件 ││ │ │合減刑要件 │ │├─────────┼────────┼────────┼────────┤│執 行 完 畢 日 期 │ 94年06月20日 │ 91年02月23日 │ 91年02月23日 │└─────────┴────────┴────────┴────────┘┌─────────┬────────┬────────┬────────┐│編 號│ 04 │ 05 │ 06 │├─────────┼────────┼────────┼────────┤│罪 名│連續吸用化學合成│ 電信法 │ 懲治盜匪條例 ││ │麻醉藥品 │ │ │├─────────┼────────┼────────┼────────┤│宣 告 刑│ 5月 │ 5月 │ 10年 │├─────────┼────────┼────────┼────────┤│犯 罪 日 期│84年09月22日起至│84年10月中旬某日│ 86年05月22日 ││ │85年03月15日止 │至84年11月19日止│ │├─────────┼────────┼────────┼────────┤│偵 察 機 關│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及 案 號 │檢察署84偵17010 │檢察署85偵緝224 │檢察署86偵9794號││ │號 │號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最 後├─────┼────────┼────────┼────────┤│ │案 號│ 86上訴497號 │ 86上更㈠763號 │ 87上訴1806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 86年03月26日 │ 86年12月17日 │ 87年05月29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 號│ 86上訴497號 │ 86上訴497號 │ 87台上2924號 ││判 決├─────┼────────┼────────┼────────┤│ │ 判決日期 │ 86年03月26日 │ 87年01月15日 │ 87年09月03日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電信法第56條第1 │懲治盜匪條例 ││ │ │項、第2項 │第5條第1項第1款 │├─────────┼────────┼────────┼────────┤│減 刑 後 宣 告 刑 │不符合減刑要件 │不符合減刑要件 │ 不符合減刑要件 │├─────────┼────────┼────────┼────────┤│執 行 完 畢 日 期 │ 91年02月23日 │ 94年08月0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