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97 年台抗字第 35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三五九號抗 告 人 甲○○

號(現在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盜匪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三五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犯強盜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原裁定附表編號一、二號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因其屬假釋中之人犯,編號二號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視為已依同條第一項規定減其宣告刑。而依檢察官聲請,與編號一號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四月,褫奪公權五年,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雖以如依原裁定所定執行刑,其將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云云,然查該項執行刑,僅係原裁定附表所示二罪之刑之定應執行刑,至抗告人究尚應執行多少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非原裁定所得審酌,其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陳 世 淙法官 洪 佳 濱法官 黃 一 鑫法官 張 春 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8-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