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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7 年台抗字第 56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六九號抗 告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抗 告 人即 受刑 人 甲○○上列抗告人等因受刑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聲請減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裁定(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八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附表編號1之減刑部分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為裁定。

其他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撤銷(即原裁定附表編號1減刑)部分:本件原裁定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認為已判決確定,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符合上開減刑條例之規定,依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之聲請,予以減刑。固非無見。惟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原確定判決即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八七七號判決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三月,依上開規定,有期徒刑應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即應減為一年七月又十五日,詎原裁定竟減刑為二年一月又十五日,自有未合。檢察官及甲○○抗告意旨,均執以指摘原裁定關於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附表編號1減刑部分撤銷,由原審更為適法之裁定。

二、駁回(即原裁定附表編號2、3、5、6減刑)部分: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則應減刑之罪已判決確定,而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之日,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應依聲請予以減刑。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民國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是以,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前,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之前,而無但書所定情形者,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原裁定以甲○○因販毒、吸毒等罪,經原審以七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九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確定。甲○○於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入監執行,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七日假釋出監,甲○○於假釋期間內之八十五年一月八日再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煙毒罪,經撤銷假釋,餘殘刑有期徒刑九年四月又十一日。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煙毒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月,原審以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三九九號裁定,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三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三月,其刑期自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算,指揮書執畢日期為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之後原審又以八十六年度聲字第四00號裁定,就甲○○所犯如附表編號5、6所示二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月,刑期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起算,指揮書執畢日期為九十五年九月五日。其後,始再接續執行前述之殘刑有期徒刑九年四月十一日,有前案紀錄表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等資料可稽。足認甲○○於八十五年一月八日再犯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煙毒罪,其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既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之前,依前揭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且如附表編號2、3、5、6所列之各罪與殘刑有期徒刑九年四月十一日係接續執行,無從予以割裂。而甲○○現仍在監執行,能否假釋,尚屬未定,倘其經許可假釋,依上開說明,附表編號2、3、5、6所列之各罪所處之刑,必須至假釋期滿始同時執行完畢。則附表編號2、3、5、6所列各罪,原裁定依甲○○之聲請,均予減刑,難謂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檢察官抗告意旨,以附表編號2、3、5、6所列各罪之刑業已執行完畢,不得減刑云云,以此指摘原審關於此部分之裁定違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甲○○於原審僅就附表各罪聲請減刑,並未聲請就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法院自不得依職權就附表各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是原審未就附表各罪定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甲○○抗告意旨,以原審漏未就附表編號1至4(編號4之罪不符減刑要件)及5至6之罪分別定應執行之刑,指摘原裁定違法,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陳 世 淙法官 洪 佳 濱法官 林 俊 益法官 郭 毓 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Q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 煙毒 │ 麻藥 │ 竊盜罪 │├───────┼──────────┼──────────┼──────────┤│犯 罪 日 期 │85年1月8日-85年3月22│85年2月3日-85年7月11│85年7月5日-85年7月11││ │日 │日 │日 │├───────┼──────────┼──────────┼──────────┤│偵查(自訴) │台南地檢85年偵字第 │台南地檢85年偵字第 │台南地檢85年偵字第 ││機關年度及 │1673號 │1872號 │8110 號 ││案 號 │ │ │ │├─┬─────┼──────────┼──────────┼──────────┤│最│法 院 │台南高分院 │台南高分院 │台南地院 ││後├─────┼──────────┼──────────┼──────────┤│事│案 號 │85年上訴字第877號 │85年上易字第1030號 │85年訴字第1057號 ││實│ │ │ │ ││審├─────┼──────────┼──────────┼──────────┤│ │判決日期 │85年8月22日 │85年9月10日 │85年10月28日 │├─┼─────┼──────────┼──────────┼──────────┤│確│法 院 │台南高分院 │台南高分院 │台南地院 ││定├─────┼──────────┼──────────┼──────────┤│判│案 號 │85年上訴字第877號 │85年上易字第1030號 │85年訴字第1057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 │85年8月22日 │85年9月10日 │85年12月2日 ││ │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刑法第320條 ││ │項 │條之1第2項第4款 │ │├───┬───┼──────────┼──────────┼──────────┤│宣保褫│ 應予 │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有期徒刑3月 ││告安奪│ 減刑 │ │ │ ││刑處公├───┼──────────┼──────────┼──────────┤│︵分權│ 不應 │ │ │ ││含及︶│ 減刑 │ │ │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 搶奪罪 │ 麻藥 │ 煙毒 │├────────┼──────────┼──────────┼──────────┤│犯 罪 日 期 │85年6月29日-85年7月 │85年10月28日 │85年9月7日-85年10月 ││ │10日 │ │28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85年偵字第 │台南地檢85年偵字第 │台南地檢85年偵字第 ││年度及案號 │8110號 │12677 號 │1203、12677號 ││ │ │ │ │├─┬──────┼──────────┼──────────┼──────────┤│最│法 院 │最高法院 │台南地院 │台南高分院 ││後├──────┼──────────┼──────────┼──────────┤│事│案 號 │86年上訴字第211號 │85年訴字第1579號 │86年上訴第481號 ││實│ │ │ │ ││審├──────┼──────────┼──────────┼──────────┤│ │判決日期 │86年5月13日 │86年3月12日 │86年4月30日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台南地院 │台南高分院 ││定├──────┼──────────┼──────────┼──────────┤│判│案 號 │86年台上字第4789號 │85年訴字第1579號 │86年上訴字第481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86年8月14日 │86年4月14日 │86年4月30日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5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 ││ │ │條之1第2項第4款 │1項 │├───┬────┼──────────┼──────────┼──────────┤│宣保褫│ 應予 │ │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有期徒刑1年9月 ││告安奪│ 減刑 │ │ │ ││刑處公├────┼──────────┼──────────┼──────────┤│︵分權│ 不應 │ 有期徒刑2年6月 │ │ ││含及︶│ 減刑 │ │ │ │└───┴────┴──────────┴──────────┴──────────┘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8-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