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三七號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代表人 甲○○上列抗告人等因自訴乙○○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駁回聲請合併管轄之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0九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等因自訴被告乙○○、丙○○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罪案件,聲請原法院裁定合併管轄,既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其聲請,自不得抗告。抗告人等猶提起抗告,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李 伯 道法官 孫 增 同法官 李 英 勇法官 黃 正 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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