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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7 年台聲字第 6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七號聲 明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 代表 人 甲○○上列聲明人等因甲○○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第三審裁定(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一九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或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甲○○、賴佳筠等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指定管轄等及法官迴避,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又與非原裁定當事人之「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吳 昆 仁法官 蘇 振 堂法官 蕭 仰 歸法官 林 立 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8-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