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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7 年台職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二五號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羅瑩雪律師

劉振瑋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貪污等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三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即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係為「Z000000000」之顯然誤寫,有內政部戶政司戶役政資料電子查詢結果表附卷可證,此項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五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張 春 福法官 蔡 彩 貞法官 林 俊 益法官 洪 佳 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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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貪污等罪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8-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