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附字第四五號上 訴 人 甲 ○ ○
乙 ○ ○
丙 ○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 素 雯律師被 上訴 人 葉張淑珠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葉張淑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九十七年度重附民上更㈡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被上訴人葉張淑珠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案件(原審九十七年度上更㈡字第一0八號),原審係維持第一審諭知葉張淑珠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判決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刑事訴訟部分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就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王 居 財法官 郭 毓 洲法官 黃 梅 月法官 蔡 彩 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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