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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7 年台附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五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 ○ ○

乙 ○ ○

丙 ○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 素 雯律師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丁○○○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六年度重附民上更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檢察官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上訴人即原告甲○○、乙○○、丙○○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王 居 財法官 郭 毓 洲法官 黃 梅 月法官 林 茂 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