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一0四號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減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一審確定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七五六號),認為部分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附表編號1至4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甲○○所犯附表編號3所載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2、4所示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理 由非常上訴理由稱:「經查本件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4之罪,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二○五三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有該裁定書影本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復經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五九一號聲請該院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原裁定就被告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減刑為有期徒刑三月後,與附表編號1、2、4不應減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四年二月,較未經減刑之前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為重,有違自由裁量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減刑之目的,自屬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定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有違背法令,自得提起非常上訴。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本院八十年台非字第四七三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被告甲○○行為時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復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一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均經判決確定,並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二○五三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十二年六月,有該裁定書影本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部分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部分則不合乎減刑規定。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五九一號聲請該院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原裁定因而依據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將附表編號3部分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部分依數罪併罰之例定應執行刑(原裁定關於附表編號5、6減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不在非常上訴範圍)。惟原裁定將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3之罪之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三月,並與附表編號1、2、4所示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宣告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四年二月,從形式上觀察,雖未逾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惟較未經減刑之前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十二年六月為重,而不利於被告,此項自由裁量職權之判斷,殊與前揭適當性之內部界限有悖,自屬違法。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而此項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具與科刑確定判決有同等之效力,自得提起非常上訴,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附表編號1至4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另行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黃 一 鑫法官 徐 昌 錦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石 木 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四 日
w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懲治盜匪條例 │ 加重搶奪 │ 麻醉藥品安非他命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年 │ 有期徒刑1年10月 │ 有期徒刑6月 ││(保安處分/ │ │ │ ││ 褫奪公權) │ │ │ │├───────┼──────────┼─────────┼──────────┤│犯罪日期年月日│ 85.5.15~85.06.22 │85.4.27~85.06.22 │ 85年4月間~85.06.23│├───────┼──────────┼─────────┼──────────┤│偵 查 (自訴)│ 台中地檢85年度偵字│台中地檢85年度偵字│ 台中地檢85年度偵字 ││機關年度及案號│ 第11569號 │第11569號 │ 第11569號 │├──┬────┼──────────┼─────────┼──────────┤│ 最 │法院 │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後 ├────┼──────────┼─────────┼──────────┤│ 事 │案號 │ 85年度訴字第1658號│85年度訴字第1658號│ 85年度訴字第1658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 85.12.23 │85.12.23 │ 85.12.23 │├──┼────┼──────────┼─────────┼──────────┤│ │法院 │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確定│案號 │ 85年度訴字第1658號│85年度訴字第1658號│ 85年度訴字第1658號 ││判決├────┼──────────┼─────────┼──────────┤│ │判決確定│ 86.03.20 │86.03.20 │ 86.03.20 ││ │日 期│ │ │ │├──┴────┼──────────┼─────────┼──────────┤│所 犯 法 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刑法第326條 │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 ││ │ 1項第1款 │ │ 13條-1第2項第4款 │├───────┼──────────┼─────────┼──────────┤│合於 96 年罪犯│ 不合 │不合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 刑 條 例│ │ │ │├───────┼──────────┼─────────┼──────────┤│減刑後徒刑、拘│ │ │ 3月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 註│ 台中地檢86年度執更 │台中地檢86年度執更│ 台中地檢86年度執更 ││ │ 字第2823號(殘刑) │字第2823號(殘刑)│ 字第2823號(殘刑) │└───────┴──────────┴─────────┴──────────┘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 搶奪 │ 賭博 │ 詐欺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年2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保安處分/ │ │ │ ││ 褫奪公權) │ │ │ │├───────┼──────────┼─────────┼──────────┤│犯罪日期年月日│ 85.1.22 │95.1.16~95.01.26 │ 95.3.23~95.04.04 │├───────┼──────────┼─────────┼──────────┤│偵 查 (自訴)│ 台中地檢85年度少連│台中地檢95年度偵字│ 台中地檢95年度偵字 ││機關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129號 │第3533號 │ 第15107號 │├──┬────┼──────────┼─────────┼──────────┤│ 最 │法院 │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後 ├────┼──────────┼─────────┼──────────┤│ 事 │案號 │ 85年度訴字第2079號│95年度易字第1506號│ 95年度易字第3024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 86.04.03 │95.08.18 │ 95.11.17 │├──┼────┼──────────┼─────────┼──────────┤│ │法院 │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確定│案號 │ 85年度訴字第2079號│95年度易字第1506號│ 95年度易字第3024號 ││判決├────┼──────────┼─────────┼──────────┤│ │判決確定│ 86.05.30 │96.03.28 │ 95.12.11 ││ │日 期│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6條第1項 │刑法第268條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合於 96 年罪犯│ 不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 刑 條 例│ │ │ │├───────┼──────────┼─────────┼──────────┤│減刑後徒刑、拘│ │1月15日 │ 2月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 註│ 台中地檢86年度執更 │台中地檢96年度執更│ 台中地檢96年度執更 ││ │ 字第2823號(殘刑) │字第1635號 │ 字第163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