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一六號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審確定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0七九號,原裁定誤載為判決),認為部分違法,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附表二定執行刑部分撤銷。
甲○○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減得之刑,與附表二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一效力,如發現該裁定有違背法令情形,自得提起非常上訴,合先敘明。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如原裁定附表二編號二、三所載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因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符合減刑要件,經原審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裁定減刑為如附表二編號
二、三所示之有期徒刑二月及三月,並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將該二罪與受刑人所犯附表二編號一不得減刑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七年。惟查: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本件受刑人所犯上開三罪減刑後之合併刑期僅六年十一月,原裁定定合併執行刑為七年,顯逾合併刑期之數,有違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而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案經確定,且不利於受刑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等語。
本院按定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有違背法令,自得提起非常上訴。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被告甲○○行為時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復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一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所犯如原裁定附表二編號1、2、3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經判決確定,其中附表二編號2、3所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部分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並與附表二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合於數罪併罰案件,原裁定因而依據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將附表二編號2、3所示部分予以減刑,並與附表二編號1部分依數罪併罰之例定應執行刑(原裁定附表一部分,不在非常上訴範圍)。惟原裁定將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3之罪之宣告刑分別減為有期徒刑二月、三月,並與附表二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宣告刑有期徒刑六年六月定應執行刑,則依上開法律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自應在六年六月以上,三罪合併之刑期六年十一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乃原裁定就上開部分,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年,自屬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附表二編號2、3與附表二編號1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另行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秀 夫法官 宋 祺法官 陳 祐 治法官 孫 增 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 日
m被告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二)┌───────────┬──────────┬───────────┬────────────┐│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年6月罰金銀│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元100000元 │ │ │├───────────┼──────────┼───────────┼────────────┤│ 犯 罪 日 期 │91.05.31 │91.04.26 │91.05.22 ││ 年 月 日 │ │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高雄地檢91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91年度毒偵字第│高雄地檢91年度毒偵字第 ││ 年 度 及 案 號 │11387號 │1909號 │1909號 │├────┬──────┼──────────┼───────────┼────────────┤│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 │91年度上訴字第1606號│91年度易字第3886號 │91年度易字第3886號 ││ 事實審 ├──────┼──────────┼───────────┼────────────┤│ │判 決 日 期 │91.10.25 │91.12.18 │91.12.18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 號 │92年度台上字第236號 │91年度易字第3886號 │91年度易字第3886號 ││ 判 決 ├──────┼──────────┼───────────┼────────────┤│ │判 決 確 定 │92.11.10 │92.01.13 │92.01.13 ││ │日 期 │ │ │ │├────┴──────┼──────────┼───────────┼────────────┤│ 所 犯 法 條 │槍砲第7條第4項、第11│毒品第11條第1項 │毒品第10條第2項 ││ │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不予減刑 │合於減刑 │合於減刑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6年6月併科罰│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金新台幣100000元 │ │ │├───────────┼──────────┼───────────┼────────────┤│備 註 │高雄地檢92年度執字 │高雄地檢92年度執字第 │高雄地檢92年度執字第2391││ │第1905號 │2391號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