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五四七號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確定裁定(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一九二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四七八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檢察官就附表二編號4定執行刑之聲請駁回。
甲○○因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於裁定確定後,認為違法,得提起非常上訴。又刑法第五十三條所謂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已法定其應執行刑,同一案件即不得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非字第四十七號判例可供參考)。二、查被告即受刑人甲○○於原判決附表所示期間犯附表所示第4、5、6 之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以附表編號4、5罪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而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而附表一編號第6 罪,雖依同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惟合於定執行刑要件,爰依同條例第十條、十一條、十二條之規定,就附表一編表4、5、6 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經原審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四四五號(見原審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一九二號卷十五頁)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七年七月確定。另受刑人甲○○於附表一所示期間犯附表一所示第1、2、3 之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亦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以附表一編號1、2、3 罪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而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以附表一編號第6 罪,雖依同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惟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爰依同條例第10條、11條、12條之規定,就附表一編號4、5、6 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經原審於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以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一九二號裁定減刑並定執行刑確定。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所犯附表編號1、2、3、4、5 罪,原審分別為減刑之裁定並無不當。惟查被告所犯附表一所列之罪,其中第4、5、6 罪業經原審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四四五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確定,原審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一九二號裁定就附表編號第3、4罪為定執行刑。
就附表一編號第6 罪而言(即原審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四四五號裁定附表編號第3 罪。原審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一九二號裁定附表編號第4 罪),顯係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前開說明,其裁定應屬違背法令。四、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對於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其後裁定即屬違背法令。且此項定執行刑之裁定,具有實體判決之效力,對於後裁定,得予提起非常上訴。本件被告前重複裁定,自得提起非常上訴。本件被告甲○○前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6所示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四四五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七年七月,並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確定。檢察官未察,復就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販賣毒品罪(即附表二編號4之罪),與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罪,重複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亦疏未注意,仍於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以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一九二號裁定就該附表二編號4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與其餘各罪減刑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確定,分別有上開刑事裁定、案卷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裁定就該已另案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罪,再與該附表二所示其餘減刑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而有裁定不適用法則之違誤。案經確定,且於被告為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因原裁定就附表二編號4 之罪既係重複定其應執行刑,而應予剔除,亦即其定應執行刑之罪數,已有更易,致影響於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之正確性,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另由本院就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此減刑部分非常上訴意旨未加指摘),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並將檢察官關於附表二編號4 部分定執行刑之聲請駁回,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黃 一 鑫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蔡 國 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R附表一┌───────┬─────────┬─────────┬──────────┐│編 號│ 1 │ 2 │ 3 │├───────┼─────────┼─────────┼──────────┤│罪 名│肅清煙毒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 │(施打毒品) │(連續施用毒品) │(連續施用毒品) │├───────┼─────────┼─────────┼──────────┤│宣告刑(保安處│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分/褫奪公權)│ │ │ │├───────┼─────────┼─────────┼──────────┤│犯罪日期年月日│於79年6月中旬 │自81年9月底起迄同 │自84年6月間起至同年 ││ │ │年10月3日止 │8月15日止 ││ │ │自81年10月3日起迄 │ ││ │ │81年11月1日止 │ │├───────┼─────────┼─────────┼──────────┤│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79年度偵字│板橋地檢81年度偵字│板橋地檢84年度偵字第││關年度及案號 │第5291號 │第15692號 │14542號 │├──┬────┼─────────┼─────────┼──────────┤│ │法 院│板橋地院 │台灣高院 │台灣高院 ││最後├────┼─────────┼─────────┼──────────┤│事實│案 號│79年度訴字第718號 │82年度上訴字第2558│85年度上訴字第4928號││審 │ │ │號 │ ││ ├────┼─────────┼─────────┼──────────┤│ │判決日期│79年7月31日 │82年6月29日 │85年11月13日 │├──┼────┼─────────┼─────────┼──────────┤│ │法 院│板橋地院 │台灣高院 │台灣高院 ││確定├────┼─────────┼─────────┼──────────┤│判決│案 號│79年度訴字第718號 │82年度上訴字第2558│85年度上訴字第4928號││ │ │ │號 │ ││ ├────┼─────────┼─────────┼──────────┤│ │判決確定│79年9月3日 │82年6月29日不得上 │85年11月13日不得上訴││ │日 期│ │訴 │ │├──┴────┼─────────┼─────────┼──────────┤│所 犯 法 條│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 │例第9條第1項 │第1項 │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合 │合 │合 ││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1月 │有期徒刑2年1月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 註 │板檢79執2719、板檢│板檢82執4336、板檢│板檢86年執1 ││ │82執更1309、板檢86│86執更967、板檢86 │板檢86執緝766 ││ │執更967、板檢86執 │執更緝64、板檢96執│板檢96執更1480 ││ │更緝64、板檢96執更│更1480 │第三次撤銷假釋 ││ │1480 │第二次撤銷假釋 │ ││ │第一次撤銷假釋 │第三次撤銷假釋 │ ││ │第二次撤銷假釋 │ │ ││ │第三次撤銷假釋 │ │ ││ │ │ │ │└───────┴─────────┴─────────┴──────────┘┌───────┬─────────┬─────────┬──────────┐│編 號│ 4 │ 5 │ 6 │├───────┼─────────┼─────────┼──────────┤│罪 名│偽造文書 │竊盜 │肅清煙毒條例 ││ │ │ │(連續販賣毒品) │├───────┼─────────┼─────────┼──────────┤│宣告刑(保安處│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分/褫奪公權)│ │ │ │├───────┼─────────┼─────────┼──────────┤│犯罪日期年月日│於85年11月間某日起│於86年4月1日中午12│自85年8月起至85年9月││ │至86年5月18日21時 │時許 │3日下午3時許止 ││ │10分許止 │ │ │├───────┼─────────┼─────────┼──────────┤│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86年度偵字│士林地檢87年度偵字│台北地檢85年度偵字第││關年度及案號 │第11206號 │第5062號 │18117號等 │├──┬────┼─────────┼─────────┼──────────┤│ │法 院│板橋地院 │台灣高院 │台灣高院 ││最後├────┼─────────┼─────────┼──────────┤│事實│案 號│86年度訴字第1830號│87年度上易字第5475│86年度上重訴字第65號││審 │ │ │號 │ ││ ├────┼─────────┼─────────┼──────────┤│ │判決日期│86年8月21日 │87年10月13日 │88年5月25日 │├──┼────┼─────────┼─────────┼──────────┤│ │法 院│板橋地院 │台灣高院 │最高法院 ││確定├────┼─────────┼─────────┼──────────┤│判決│案 號│86年度訴字第1830號│87年度上易字第5475│88年度台上字第4908號││ │ │ │號 │ ││ ├────┼─────────┼─────────┼──────────┤│ │判決確定│86年9月19日 │87年10月13日 │88年9月2日 ││ │日 期│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216條、第210│刑法第320條第1項 │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 │條、第217條 │ │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合 │合 │不合 ││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已減為有期徒刑2月 │已減為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役或罰金金額或│15日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 註 │板檢86執7048號 │士檢87執2304(板檢│高檢88執他479 ││ │士檢88執更328(板 │87年執助2267) │北檢88執續8(板檢88 ││ │檢88執助447) │士檢88執更328(板 │執助1622) ││ │北檢89執更191(板 │檢88執助447) │北檢89執更191(板檢8││ │檢89執助388) │北檢89執更191(板 │9執助388) ││ │板檢96執更1480、板│檢89執助388) │板檢96執更1480、板檢││ │檢97執減更547 │板檢96執更1480、板│97執減更547 ││ │第三次撤銷假釋 │檢97執減更547 │第三次撤銷假釋 ││ │ │第三次撤銷假釋 │ │└───────┴─────────┴─────────┴──────────┘附表二┌───────┬─────────┬─────────┬──────────┐│編 號│ 1 │ 2 │ 3 │├───────┼─────────┼─────────┼──────────┤│罪 名│肅清煙毒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 │(施打毒品) │(連續施用毒品) │(連續施用毒品) │├───────┼─────────┼─────────┼──────────┤│宣告刑(保安處│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分/褫奪公權)│ │ │ │├───────┼─────────┼─────────┼──────────┤│犯罪日期年月日│於79年6月中旬 │自81年9月底起迄同 │自84年6月間起至同年 ││ │ │年10月3日止 │8月15日止 ││ │ │自81年10月3日起迄 │ ││ │ │81年11月1日止 │ │├───────┼─────────┼─────────┼──────────┤│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79年度偵字│板橋地檢81年度偵字│板橋地檢84年度偵字第││關年度及案號 │第5291號 │第15692號 │14542號 │├──┬────┼─────────┼─────────┼──────────┤│ │法 院│板橋地院 │台灣高院 │台灣高院 ││最後├────┼─────────┼─────────┼──────────┤│事實│案 號│79年度訴字第718號 │82年度上訴字第2558│85年度上訴字第4928號││審 │ │ │號 │ ││ ├────┼─────────┼─────────┼──────────┤│ │判決日期│79年7月31日 │82年6月29日 │85年11月13日 │├──┼────┼─────────┼─────────┼──────────┤│ │法 院│板橋地院 │台灣高院 │台灣高院 ││確定├────┼─────────┼─────────┼──────────┤│判決│案 號│79年度訴字第718號 │82年度上訴字第2558│85年度上訴字第4928號││ │ │ │號 │ ││ ├────┼─────────┼─────────┼──────────┤│ │判決確定│79年9月3日 │82年6月29日不得上 │85年11月13日不得上訴││ │日 期│ │訴 │ │├──┴────┼─────────┼─────────┼──────────┤│所 犯 法 條│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 │例第9條第1項 │第1項 │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合 │合 │合 ││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1月 │有期徒刑2年1月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 註 │板檢79執2719、板檢│板檢82執4336、板檢│板檢86年執1 ││ │82執更1309、板檢86│86執更967、板檢86 │板檢86執緝766 ││ │執更967、板檢86執 │執更緝64、板檢96執│板檢96執更1480 ││ │更緝64、板檢96執更│更1480 │第三次撤銷假釋 ││ │1480 │第二次撤銷假釋 │ ││ │第一次撤銷假釋 │第三次撤銷假釋 │ ││ │第二次撤銷假釋 │ │ ││ │第三次撤銷假釋 │ │ │└───────┴─────────┴─────────┴──────────┘┌───────┬─────────┬─────────┬──────────┐│編 號│ 4 │ │ │├───────┼─────────┼─────────┼──────────┤│罪 名│肅清煙毒條例 │ │ ││ │(連續販賣毒品) │ │ │├───────┼─────────┼─────────┼──────────┤│宣告刑(保安處│有期徒刑7年6月 │ │ ││分/褫奪公權)│ │ │ │├───────┼─────────┼─────────┼──────────┤│犯罪日期年月日│自85年8月起至85年9│ │ ││ │月3日下午3時許止 │ │ │├───────┼─────────┼─────────┼──────────┤│偵查(自訴)機│台北地檢85年度偵字│ │ ││關年度及案號 │第18117號等 │ │ │├──┬────┼─────────┼─────────┼──────────┤│ │法 院│台灣高院 │ │ ││最後├────┼─────────┼─────────┼──────────┤│事實│案 號│86年度上重訴字第65│ │ ││審 │ │號 │ │ ││ ├────┼─────────┼─────────┼──────────┤│ │判決日期│88年5月25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 │ ││確定├────┼─────────┼─────────┼──────────┤│判決│案 號│88年度台上字第4908│ │ ││ │ │號 │ │ ││ ├────┼─────────┼─────────┼──────────┤│ │判決確定│88年9月2日 │ │ ││ │日 期│ │ │ │├──┴────┼─────────┼─────────┼──────────┤│所 犯 法 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 │ │ ││ │第1項 │ │ │├───────┼─────────┼─────────┼──────────┤│合於96年罪犯減│不合 │ │ ││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7年6月 │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 註 │高檢88執他479 │ │ ││ │北檢88執續8(板檢 │ │ ││ │88執助1622) │ │ ││ │北檢89執更191(板 │ │ ││ │檢89執助388) │ │ ││ │板檢96執更1480、板│ │ ││ │檢97執減更547 │ │ ││ │第三次撤銷假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