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0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六0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係以上訴人甲○○不服第一審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之判決,所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敍述具體理由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上訴人對之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惟第三審上訴是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屬於形式審查之範圍,而上訴人之上訴意旨,僅泛稱:上訴人尚有許多案件在審理中,藉此機會聲請合併審理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難謂已具備首揭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法定形式要件,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魏 新 和法官 吳 信 銘法官 徐 文 亮法官 李 英 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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