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0八號抗 告 人 甲○○
樓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一八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犯如附表(即原裁定附表)所示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七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並已獲准假釋。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5、6、7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規定減其宣告刑。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3;4、5;及6、7所示各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與各應減刑之罪於減其宣告刑後所減得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無不合,爰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分別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三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就如附表編號4、5所示二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就如附表編號6、7所示二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抗告意旨雖以:如附表編號4、5所示二罪原即經原審法院以八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一九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已執行部分刑期而獲准假釋,其中編號5所示之罪,既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規定,並視為已減其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原裁定竟仍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年,難認適法云云,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惟查:前開原審法院以八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一九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二罪定應執行刑部分,於本件裁定後,當然失其效力。而原裁定係在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二罪罪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七年三月以下,以最低刑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年,雖未較原所定之執行刑為輕,但亦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要屬原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於法尚無不合。至抗告人前業經執行部分刑期,乃檢察官指揮執行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時應如何折抵之問題,非定應執行刑裁定所得審酌之事項。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魏 新 和法官 吳 信 銘法官 徐 文 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七 日
m附表┌───────────┬────────┬────────┬─────────┬────────┐│ 編 號 │ 1 │ 2 │ 3 │ 4 │├───────────┼────────┼────────┼─────────┼────────┤│ 罪 名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殺人未遂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 │條例 │(持有毒品) │ │條例 ││ │(非法吸用化學合│ │ │ ││ │成麻醉藥品) │ │ │ │├──────┬────┼────────┼────────┼─────────┼────────┤│宣 告 刑│應予減刑│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2年8月 │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不應減刑│ │ │有期徒刑7年 │有期徒刑7年 │├──────┴────┼────────┼────────┼─────────┼────────┤│ 犯 罪 日 期 │85年2月間至85年 │ 85年5月11日 │84年10月25日 │80年10月底至81年││ 年 月 日 │10月8日 │ │ │12月11日 │├───────────┼────────┼────────┼─────────┼────────┤│偵 查 機 關│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85年度偵字│ │察署84年度偵字第19│檢察署81年度少連││年 度 及 案 號│第9621、12990、1│ │207號 │偵字第94號 ││ │4885、16350、175│ │ │ ││ │32、19801、20466│ │ │ ││ │號 │ │ │ │├────┬──────┼────────┼────────┼─────────┼────────┤│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 ├──────┼────────┼────────┼─────────┼────────┤│ 最後事 │ 案 號 │86年度上訴字第14│86年度上訴字第14│85年度上訴字第2748│81年度上訴字第51││ │ │00號 │00號 │號 │11號 ││ 實 審 ├──────┼────────┼────────┼─────────┼────────┤│ │ 判 決日 期 │86.5.22 │86.5.22 │85.12.3 │82.11.17 ││ │ │ │ │ │ │├────┼──────┼────────┼────────┼─────────┼────────┤│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案 號 │86年度上訴字第14│86年度上訴字第14│86年度台上字第1764│83年度台上字第15││確定判決│ │00號 │00號 │號 │00號 ││ ├──────┼────────┼────────┼─────────┼────────┤│ │ 判決 確定 │86.5.22 │86.5.22 │86.4.3 │83.3.17 ││ │ 日 期 │ │ │ │ │├────┴──────┼────────┼────────┼─────────┼────────┤│ 所 犯 法 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10│刑法第271條第1、2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第13條之1第2項第│條第1項 │項 │第13條之1第2項第││ │4款 │ │ │1款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7年 │有期徒刑7年 │├───────────┼────────┼────────┼─────────┼────────┤│ 備 註 │編號1.2.3數罪併 │ │ │編號4.5 為執行假││ │罰 │ │ │釋撤殘3年11月4日│└───────────┴────────┴────────┴─────────┴────────┘┌───────────┬────────┬─────────┬─────────┐│ 編 號 │ 5 │ 6 │ 7 │├───────────┼────────┼─────────┼─────────┤│ 罪 名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偽造文書 │轉讓禁藥 ││ │麻醉藥品 │ │ │├──────┬────┼────────┼─────────┼─────────┤│宣 告 刑│應予減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不應減刑│ │ │ │├──────┴────┼────────┼─────────┼─────────┤│ 犯 罪 日 期 │80年11月間至81年│ 86年7月間 │86年10月20日至86年││ 年 月 日 │1月29日 │ │12月9日 │├───────────┼────────┼─────────┼─────────┤│偵 查 機 關│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檢察署81年度少連│察署86年度偵字第25│察署86年度偵字第25││年 度 及 案 號│偵字第94號 │079號 │079號 │├────┬──────┼────────┼─────────┼─────────┤│ │ 法 院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 ├──────┼────────┼─────────┼─────────┤│ 最後事 │ 案 號 │81年度訴字第295 │88年度上訴字第3789│89年度上更㈠字第 ││ │ │號 │號 │689號 ││ 實 審 ├──────┼────────┼─────────┼─────────┤│ │ 判 決日 期 │81.8.21 │89.4.11 │90.2.20 │├────┼──────┼────────┼─────────┼─────────┤│ │ 法 院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 ├──────┼────────┼─────────┼─────────┤│ │ 案 號 │81年度訴字第295 │88年度上訴字第3789│90年度台上字第3440││確定判決│ │號 │號 │號 ││ ├──────┼────────┼─────────┼─────────┤│ │ 判決 確定 │82.8.31 │89.4.11 │90.6.7 ││ │ 日 期 │ │ │ │├────┴──────┼────────┼─────────┼─────────┤│ 所 犯 法 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刑法第212條 │藥事法第83條 ││ │第13條之1第2項第│ │ ││ │4款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 備 註 │殘刑 │編號6.7數罪併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