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二六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盜匪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四日駁回對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之裁定(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七九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本件原裁定以:「假釋之撤銷,並非依法院之裁定為之。聲明異議意旨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竟遲於另案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又五日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向法院聲請撤銷假釋云云,應非事實。又聲明異議人甲○○(即抗告人,下同)因於假釋期間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另犯恐嚇罪,經本院(指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下同)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並於同年五月二十二日確定,而台灣台中監獄於九十五年十月二日中監正教字第95100743號撤銷假釋報告書,以上開理由,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經法務部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法矯決字第0950038659號函,核復(覆)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即聲明異議人假釋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該案查閱屬實。依此計算,撤銷假釋之時間未逾法定六個月之期限甚明,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一)法務部撤銷抗告人甲○○假釋之時間,係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抗告人假釋期滿之時間為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則抗告人假釋撤銷時,其假釋期滿已逾二年,已無是否判決確定後六個月以內撤銷之爭議。又(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二規定:「前項犯罪,其起訴及判決確定均在假釋期滿前者,於假釋期滿後六個月以內,仍撤銷其假釋,其判決確定在假釋期滿後者,於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之」,原裁定顯與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二有違。(二)抗告人因另涉強盜等罪案件,現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中,該案承審法官於審理中當庭告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即已執行完畢,顯見原裁定實難令抗告人甘服。(三)台灣台中監獄於九十五年十月二日中監正教字第95100743號撤銷假釋報告書及法務部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法矯決字第0950038659號函,均未合法送達予抗告人,亦未予抗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原裁定就此未予審酌,遽爾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自有違誤。(四)台灣高等法院於盧照琴乙案,因盧照琴犯案時間係假釋期間內,但判決確定時已假釋期滿,並以累犯科刑,無須執行殘行,而以執行完畢論;而抗告人假釋期滿時間為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另案判決確定日為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何以仍須執行殘刑﹖等語。惟查: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刑法(下稱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二項係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假釋」、「前項犯罪,其起訴及判決確定均在假釋期滿前者,於假釋期滿後六月以內,仍撤銷其假釋;其判決確定在假釋期滿後者,於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之」(抗告意旨誤載為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二);嗣為避免假釋中再犯罪,假釋期滿而未及起訴之案件,受限於上開法條規定,不能再撤銷假釋之情形,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下稱修正後刑法)第七十八條乃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本件判決確定日為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既在抗告人原假釋期間屆滿(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之後,原裁定援引修正後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認法務部撤銷抗告人之假釋,尚未逾判決確定後六個月之法定期限,於法自無不合。抗告意旨(一)執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指摘原裁定違法,殊屬誤會。又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係規定:「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則抗告人之假釋既經撤銷,即無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之問題。抗告意旨(二)執以指摘原裁定違法云云,並無理由。至於抗告意旨(三)主張台灣台中監獄於九十五年十月二日中監正教字第95100743號撤銷假釋報告書及法務部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法矯決字第0950038659號函,均未合法送達予抗告人,亦未予抗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等語,縱令屬實,亦僅是法務部撤銷系爭假釋之行政處分,其程序是否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有違之問題,抗告人如有不服,應循不服行政處分之程序請求救濟,此並非受理本件刑事事件之原法院所得審究。抗告意旨(三)以此指摘原裁定違法,難認有理由。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二項係規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如有前項情形時,典獄長得報請撤銷假釋」,案外人盧照琴之個案情節,與抗告人自非完全相同,要難比附援引。綜上所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吳 昆 仁法官 蘇 振 堂法官 蕭 仰 歸法官 林 立 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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