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98 年台抗字第 484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八四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強盜聲請撤銷羈押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羈押之裁定(九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二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羈押乃案件開始偵查後,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追訴或審判之進行,或刑之執行,對於被告所實施限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對於羈押之裁定,固得抗告,以資救濟。惟於有罪判決確定之後,刑之執行在即,此項保全處分程序業已終結,對於羈押之裁定,則無救濟可言,自無抗告之餘地,所為抗告為無理由。查本件抗告人甲○○犯強盜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罰金新台幣十萬元,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提起上訴,嗣於同年七月三日撤回上訴,有罪判決已告確定在案。從而,抗告人對於原審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羈押裁定所提抗告,撥之首開說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賴 忠 星法官 林 秀 夫法官 宋 祺法官 陳 祐 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五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