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98 年台抗字第 48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八二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盜匪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駁回其對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之裁定(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三八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為裁定。

理 由本件抗告人甲○○在原審聲明異議略稱:「抗告人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至八十六年一月間因竊盜、盜匪、恐嚇、麻藥、藥事法、槍砲等罪刑在假釋中,經撤銷假釋後應執行殘刑六年六月十三日。依八十六年尚未修正前之刑法所定,執行逾三分之ㄧ,仍可申報假釋。抗告人又因假釋中再犯逃亡、麻藥、盜匪、竊盜等罪,經減刑後尚須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八月,前開應執行之殘刑雖未能與本項九年八月應執行刑數罪併罰,然依八十六年間之刑法、監獄行刑法、累進處遇條例所定,雖後罪係屬接續執行,仍得核入前罪執行日數,合於聲報假釋。簡言之,縱經減刑,應無前罪已執行完畢之情事。查抗告人應執行之殘刑原為有期徒刑六年六月十三日,經減刑後為有期徒刑五年八月十三日,另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八月,二刑相加為十五年四月十三日。抗告人於八十六年一月三日即羈押迄今,上述二刑之刑期起算日應為八十六年一月三日,有期徒刑十五年四月加抗告人竊盜罪併科刑前強制工作三年,刑期之終止日至遲為一0四年五月間,而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之執行指揮書竟載刑期期滿日為一0五年一月十日,並謂抗告人殘刑已執行完畢,實屬不當。再者,抗告人於八十六年一月三日被羈押迄今,依法應適用八十六年一月間有效之刑法,而無按八十六年十一月間刑法修正後之規定,殘刑須先執行完畢後,接續之刑需再服刑逾二分之ㄧ始得聲請假釋。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等語。

原審裁定以:㈠、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罪,固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經原審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四一號刑事裁定,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將附表編號 1、2、4、5、6、7、8所示之罪,依序減為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六月,與附表編號3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九年九月;另將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與附表編號9 所列已減刑之罪及附表編號11、1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九年八月在案,並依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七年執減更壬字第一三二號及九十七年執減更壬字第一三三號之1 二紙指揮書執行,其刑期至一0五年一月十日屆滿。㈡、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2、4、5、6、7、8 等罪原宣告刑經減刑後,依序為有期徒刑二月、七月、四月、二月十五日、四月、二月、六月,與附表編號3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九月,應執行殘刑四年四月十一日,另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0之犯罪,減刑為有期徒刑三月十五日,與附表編號9所列已減刑之犯罪及附表編號11、12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八月(已執畢一年,應扣除)。而抗告人係於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入監執行,於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前,應依附表編號1至8等罪之宣告刑,予以執行,自九十一年七月九日起算,應執行至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止。又按減刑前已羈押之日數或已執行之刑期,均折抵或算入減刑後之刑期。但因折抵或算入,而其刑期於減刑裁定到達監獄前已屆滿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明異議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8等罪,經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減刑後,自抗告人於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入監執行起算,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即已屆滿。然因附表編號1至8等罪之總宣告刑,合計應執行之殘刑為六年六月十三日,於減刑前,抗告人本應執行至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止。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因折抵羈押之日數及算入已執行之刑期,致其減刑後刑期,於減刑裁定到達監獄前已屆滿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抗告人因折抵羈押之日數及算入已執行之刑期,超過減刑後之刑期,依前揭說明其超過部分既不算入,則其減刑後刑期,應計至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止(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為其附表編號1至8等罪之執行完畢日。其後,再接續執行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0之犯罪,減刑為有期徒刑三月十五日,與附表編號9 所列已減刑之犯罪及附表編號11、1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八月(已執畢一年,應扣除),並將抗告人執行前羈押六十五日,先行折抵刑期,應執行刑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自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算,應計至一0五年一月十日刑期始告屆滿。因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並無違誤,抗告人指其刑期應於一0四年五月間即屆滿,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然查,卷內除抗告人聲明異議之前述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外,並無抗告人相關犯罪處刑及執行之資料,原裁定亦未敘明抗告人前開殘刑及其所犯附表編號10之犯罪,減刑為有期徒刑三月十五日,與附表編號 9所列已減刑之犯罪及附表編號11、1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八月,已執行一年應予扣除之執行情形,並其依憑之證據和理由,致本院無從判斷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是否有當,自嫌理由欠備。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尚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由原法院究明釐清後更為妥適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王 居 財法官 郭 毓 洲法官 黃 梅 月法官 邱 同 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四 日

v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㈠┌──────────┬────────┬────────┬────────┬────────┐│編 號│ 1 │ 2 │ 3 │ 4 │├──────────┼────────┼────────┼────────┼────────┤│罪 名│竊盜 │竊盜 │盜匪 │恐嚇 │├─────┬────┼────────┼────────┼────────┼────────┤│宣 告 刑│應予減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8月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不應減刑│ │ │有期徒刑7年8月 │ │├─────┴────┼────────┼────────┼────────┼────────┤│犯 罪 日 期 │81年2月11日 │81年4月10日 │81年7月29日 │81年7月29日 ││年 月 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台北地方法院檢察│桃園地方法院檢察│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及案號 │署81年偵字第5233│署81年偵字第9243│署81年偵字第7732│署81年偵字第7732││ │號 │號 │號 │號 │├───┬──────┼────────┼────────┼────────┼────────┤│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 ├──────┼────────┼────────┼────────┼────────┤│最後事│ 案 號 │81年上易字第6294│82年上易字第1423│82年上訴字第4037│82年上訴字第4037││實 審│ │號 │號 │號 │號 ││ ├──────┼────────┼────────┼────────┼────────┤│ │ 判決日期 │81年11月30日 │82年7月9日 │82年9月21日 │82年9月21日 │├───┼──────┼────────┼────────┼────────┼────────┤│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案 號 │81年上易字第6294│82年上易字第1423│82年上訴字第4037│82年上訴字第4037││判 決│ │號 │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81年11月30日 │82年7月9日 │82年11月8日 │82年11月8日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懲盜法第5條第1項│刑法第346條第1項││ │ │ │第1款 │、第3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合 │合 │不合 │合 │├──────────┼────────┼────────┼────────┼────────┤│減刑後宣告刑(減刑後│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4月 ││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 │ │ │ ││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編號1~8均為撤銷 │1~8定刑 │1~8定刑 │1~8定刑 ││ │假釋案件 │ │ │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㈡┌──────────┬────────┬────────┬────────┬────────┐│編 號│ 5 │ 6 │ 7 │ 8 │├──────────┼────────┼────────┼────────┼────────┤│罪 名│麻藥 │明知禁藥而供應 │携帶刀械 │持有槍枝 │├─────┬────┼────────┼────────┼────────┼────────┤│宣 告 刑│應予減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不應減刑│ │ │ │ │├─────┴────┼────────┼────────┼────────┼────────┤│犯 罪 日 期 │81年9月28日 │81年9月28日 │81年8月間 │81年9月27日 ││年 月 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及案號 │署81年少連偵字第│署81年少連偵字第│署81年少連偵字第│署81年少連偵字第││ │468號 │468號 │468號 │468號 │├───┬──────┼────────┼────────┼────────┼────────┤│ │ 法 院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最後事│ 案 號 │82年訴字第2964號│82年訴字第2964號│82年訴字第2964號│82年訴字第2964號││實 審├──────┼────────┼────────┼────────┼────────┤│ │ 判決日期 │82年5月31日 │82年5月31日 │82年5月31日 │82年5月31日 │├───┼──────┼────────┼────────┼────────┼────────┤│ │ 法 院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確 定├──────┼────────┼────────┼────────┼────────┤│判 決│ 案 號 │82年訴字第2964號│82年訴字第2964號│82年訴字第2964號│82年訴字第2964號││ ├──────┼────────┼────────┼────────┼────────┤│ │判決確定日期│82年7月8日 │82年7月8日 │82年7月8日 │82年7月8日 │├───┴──────┼────────┼────────┼────────┼────────┤│所 犯 法 條 │麻藥法第13條之1 │藥事法第83條第1 │槍砲法第13條第1 │槍砲法第10條第3 ││ │ │項 │項 │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合 │合 │合 │合 │├──────────┼────────┼────────┼────────┼────────┤│減刑後宣告刑(減刑後│有期徒刑2月15日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 │ │ │ ││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編號1~8均為撤銷 │1~8定刑 │1~8定刑 │1~8定刑 ││ │假釋案件 │ │ │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㈢┌──────────┬────────┬────────┬────────┬────────┐│編 號│ 9 │  │  │  │├──────────┼────────┼────────┼────────┼────────┤│罪 名│逃亡 │麻藥 │盜匪 │竊盜 │├─────┬────┼────────┼────────┼────────┼────────┤│ │應予減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 │ ││ │ │刑後強工1年 │ │ │ ││宣 告 刑│ │(已減為6月刑後 │ │ │ ││(保安處分 │ │強工1年) │ │ │ ││褫奪公權) ├────┼────────┼────────┼────────┼────────┤│ │不應減刑│ │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2年 ││ │ │ │ │ │刑前強工3年 │├─────┴────┼────────┼────────┼────────┼────────┤│犯 罪 日 期 │85年10月30日 │86年1月3日 │86年1月1日 │85年12月29日 ││年 月 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案號 │ │檢察署86年偵字第│檢察署86年偵字第│檢察署86年偵字第││ │ │5870號 │810號 │810號 │├───┬──────┼────────┼────────┼────────┼────────┤│ │ 法 院 │空軍防砲警衛司令│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台灣高等法院台南││ │ │部 │分院 │分院 │分院 ││ ├──────┼────────┼────────┼────────┼────────┤│最後事│ 案 號 │86年慎判字第52號│86年上易字第2179│87年上訴字第476 │87年上訴字第476 ││實 審│ │ │號 │號 │號 ││ ├──────┼────────┼────────┼────────┼────────┤│ │ 判決日期 │86年4月9日 │86年10月9日 │87年9月30日 │87年9月30日 │├───┼──────┼────────┼────────┼────────┼────────┤│ │ 法 院 │空軍防砲警衛司令│台灣高等法院台南│最高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 │ │部 │分院 │ │分院 ││確 定├──────┼────────┼────────┼────────┼────────┤│判 決│ 案 號 │ │86年上易字第2179│88年台上字第697 │87年上訴字第476 ││ │ │ │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86年5月12日 │86年10月9日 │88年2月11日 │87年9月30日 │├───┴──────┼────────┼────────┼────────┼────────┤│所 犯 法 條 │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合(已減刑) │合 │不合 │不合 │├──────────┼────────┼────────┼────────┼────────┤│減刑後宣告刑(減刑後│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15日 │ │ ││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刑後強工1年 │ │ │ ││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9.10.11.12定刑 │(87台非242號) │9.10.11.12定刑 │9.10.11.12定刑 │└──────────┴────────┴────────┴────────┴────────┘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