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七八0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盜匪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九十八年度聲更㈠字第六八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為裁定。
理 由本件原裁定以如其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各罪,由原審以民國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四一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九月確定後,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乃據以核發九十七年執減更壬字第一三二號執行指揮書,其上所載刑期起算日,係自九十一年七月九日起算,則其上開犯罪因撤銷假釋所餘殘刑六年六月十三日,原應至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始執行完畢,且在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之前,仍係執行殘刑之刑期期間。嗣因經減刑後上開執行指揮書始記載應執行之殘刑為四年四月十一日,然此係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減刑條例實施後之事。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減刑前已羈押之日數及已執行之刑期,均折抵或算入減刑後之刑期。但因折抵或算入而其刑期於減刑裁定達到監獄前已屆滿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之。」及依本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三0二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七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一號法律問題結論之實務見解,在減刑條例生效前,仍係執行殘刑之狀態,故此部分應以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減刑條例生效之日為其執行完畢之時。另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九至十二所示各罪,經原審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四一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年八月確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乃據以核發九十七年執減更壬字第一三三之一號執行指揮書,其上載明刑期起算日,自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算,應執行九年八月(已執畢一年,應扣除),並折抵先前羈押之六十五日刑期,執行期滿日為一0五年一月十日止。即抗告人此部分應執行刑之刑期為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自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算,應計至一0五年一月十日止,其刑期始告屆滿,經核上開執行指揮書為屬允當。因認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十二罪,依減刑後應執行之刑期計算,其刑期應於一0五年一月十日始告屆滿,抗告人指其刑期應於一0四年五月間即屆滿,顯有誤會。本件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核無違誤之處,抗告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所指「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以檢察官已執行裁判之指揮為限,倘檢察官尚未就裁判之執行,有所指揮,自不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是抗告人於在監服刑期間,究竟應符合那些法令始得聲請假釋,乃其於監獄行刑執行時之情事,並非執行檢察官已對之有所指揮,併此敘明,固非無見。
惟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定其責任分數。」依該規定,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其刑期既合併計算,以定其責任分數,則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就該責任分數計算所得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自亦合併計算。又「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及假釋,應依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時,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該條第
三、四項分別定有明文。足見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雖應分別執行,但由上開合併計算刑期、合併計算所得縮短應執行之刑期、累進處遇及假釋依縮短後之刑期計算、縮短刑期執行期滿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觀之,實無從區分各項刑期執行完畢之日期。而應待全部刑期執行完畢,始能認為各項刑期已執行完畢。上開原裁定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各罪原定執行刑,經撤銷假釋及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後,所餘殘刑四年四月十一日,雖與原裁定附表編號九至十二所示各罪經減刑後所定執行刑,扣除已執行刑期及羈押日數,所餘刑期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分別執行,但依上開說明,既應合併計算刑期,及待全部刑期執行完畢,始能認為該二項刑期已執行完畢,自不能將該殘刑四年四月十一日割裂,謂其於上開減刑條例生效前即已屆滿,而以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為執行完畢之日(本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三0二號判決,係指二以上合併執行之刑期,於上開減刑條例生效前,即已屆滿情形,與本件見解,並無不同)。原裁定認該二項刑期係至一0五年一月十日,始告屆滿,不無誤會。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將原裁定撤銷,由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至原裁定就抗告人有關假釋問題,聲明異議部分,既認不得聲明異議,自應予駁回,原裁定僅併予敘明,尚有未當,於更審裁定時應注意補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陳 世 淙法官 徐 昌 錦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吳 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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