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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8 年台聲字第 8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六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致人重傷害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四第三審裁定(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六四七號),聲請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甲○因強盜致人重傷害等罪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請再抗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法官 陳 東 誥法官 林 錦 芳法官 洪 昌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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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9-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