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98 年台附字第 29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二九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誣告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五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所謂對於刑事之判決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上訴人甲○○告訴被上訴人(即刑事被告)乙○○誣告等罪之刑事案件,經原審判決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並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刑事上訴(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六號),對於上訴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亦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而檢察官循上訴人之請求就刑事部分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訴訟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應認為法所不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法官 陳 東 誥法官 林 錦 芳法官 洪 昌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六 日

m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09-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