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七二號上 訴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 乙○○被 上訴 人 中央健康保險局法 定代理 人 朱澤民被 上訴 人 中央健康保險局大安分局兼法定代理人 丙○○被 上訴 人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第二聯合門診中心法 定代理 人 方德懋被 上訴 人 行政院勞工保險局法 定代理 人 廖碧英被 上訴 人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法 定代理 人 張基煜被 上訴 人 己○○
庚○○甲○○丁○○戊○○辛○○壬○○癸○○子○○丑○○寅○○卯○○辰○○辰○○之配偶巳○○巳○○之配偶上列上訴人等因自訴丙○○等違反著作權法等罪案件,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上訴人等自訴被上訴人丙○○等人違反著作權法等罪刑事案件,業經原審分別維持第一審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及駁回自訴之裁定,駁回上訴人等於第二審之上訴及抗告,原判決乃就上訴人等對被上訴人等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等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上訴人等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之上訴。上訴人等就刑事案件提起第三審上訴,分別經本院駁回其上訴及原審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在案,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仍提起上訴,應為法所不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吳 昆 仁法官 蘇 振 堂法官 蕭 仰 歸法官 林 立 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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