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0七號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確定裁定(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二六五九號,聲請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八○二號),認為部分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附表三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部分撤銷。
檢察官對於上開撤銷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而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實體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於裁定確定後,如發現有違背法令情形,自得提起非常上訴。又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依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八條前段、第三百零三條第七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五0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二六五九號刑事裁定,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㈢編號2、3所示應減刑之罪,與編號1不得減刑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九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五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三百元即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固非無見。二、惟查,本件原裁定就被告甲○○所犯上開編號2、3所示之二罪之犯罪事實,與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二六四四號裁定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被告所犯之犯罪事實,分別為同一犯罪事實,係為同一案件,且被告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二六四四號)之繫屬(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繫屬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先於本件裁定之繫屬(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繫屬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之事實,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二六四四、二六五九號裁定書二份暨卷宗二宗、被告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狀、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聲請書等資料在卷足憑。是依前揭說明,原裁定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㈢編號2、3之聲請,自應諭知不受理之裁定甚明。詎原審不察,就被告上開編號2、3之二罪犯行為減刑,並與編號1不得減刑之罪定應執行刑逕為本件之裁定,其裁定顯然違背法令。三、案經確定,且對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其確定裁定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確定者,如又重複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本件被告甲○○曾因持有改造槍枝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並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確定(如附表三編號1);因施用第一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六四九號依序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八月,並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確定(如附表三編號2、3)。嗣被告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就附表三編號2、3判決所處之刑,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裁定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經該院於同年九月十日,以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二六四四號裁定減刑(依序減為有期徒刑六月又十五日及四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此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其後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向原審法院聲請將前述如附表三編號1不得減刑之罪,再與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罪減刑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未察,除依檢察官之聲請就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再予以裁定減刑外,又重複將其減得之刑與附表三編號1所示不得減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四年九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五萬元,依上述說明,其將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予以裁定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顯與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而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該部分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附表三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部分撤銷,並駁回檢察官對於該部分之聲請,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陳 世 淙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吳 昆 仁法官 蘇 振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E附表一┌───────────┬──────────┬──────────┬──────────┐│編 號│ 1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89.11.13至90.1.11 │ │ ││年 月 日│ │ │ │├───────────┼──────────┼──────────┼──────────┤│偵 查 (自 訴) 機 關│高雄地檢90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及 案 號│第406號 │ │ │├─┬─────────┼──────────┼──────────┼──────────┤│最│法 院│高雄地院 │ │ ││後├─────────┼──────────┼──────────┼──────────┤│事│案 號│90年度鳳簡字第146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90.3.9 │ │ │├─┼─────────┼──────────┼──────────┼──────────┤│確│法 院│高雄地院 │ │ ││定├─────────┼──────────┼──────────┼──────────┤│ │案 號│90年度鳳簡字第146號 │ │ ││ ├─────────┼──────────┼──────────┼──────────┤│判│判 決 確 定│90.4.2 │ │ ││決│日 期│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10條第2項 │ │ │├───────────┼──────────┼──────────┼──────────┤│合 於 96 年 罪 犯│第2條第1項第3款 │ │ ││減 刑 條 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 │有期徒刑3月 │ │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 註│高雄地檢90年度執字第│ │ ││ │2762號 │ │ │└───────────┴──────────┴──────────┴──────────┘
附表二┌───────────┬──────────┬──────────┬──────────┐│編 號│ 1 │ 2 │ 3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轉讓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90年11月初至91年4月 │90年11月初至91年4月 │90年10、11月間 ││年 月 日│27日 │27日 │ │├───────────┼──────────┼──────────┼──────────┤│偵 查 (自 訴) 機 關│高雄地檢91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91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91年度偵字第││年 度 及 案 號│第995號 │第995號 │3597號 │├─┬─────────┼──────────┼──────────┼──────────┤│最│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高分院 ││後├─────────┼──────────┼──────────┼──────────┤│事│案 號│91年度訴字第839號 │91年度訴字第839號 │92年度上訴字第1459號││實├─────────┼──────────┼──────────┼──────────┤│審│判 決 日 期│91.6.21 │91.6.21 │92.10.7 │├─┼─────────┼──────────┼──────────┼──────────┤│確│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最高法院 ││定├─────────┼──────────┼──────────┼──────────┤│ │案 號│91年度訴字第839號 │91年度訴字第839號 │92年度台上字第7264號││ ├─────────┼──────────┼──────────┼──────────┤│判│判 決 確 定│91.7.30 │91.7.30 │92.12.25 ││決│日 期│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 │條第1項 │條第2項 │條第2項 │├───────────┼──────────┼──────────┼──────────┤│合 於 96 年 罪 犯│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 刑 條 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 註│高雄地檢91年度執字第│高雄地檢91年度執字第│高雄地檢93年度執字第││ │6365號 │6365號 │1228號 │└───────────┴──────────┴──────────┴──────────┘┌───────────┬───────────┬──────────┬─────────┐│編 號│ 4 │ │ │├───────────┼───────────┼──────────┼─────────┤│罪 名│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 │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褫奪公權3年 │ │ │├───────────┼───────────┼──────────┼─────────┤│犯 罪 日 期│91.1.18 │ │ ││年 月 日│ │ │ │├───────────┼───────────┼──────────┼─────────┤│偵 查 (自 訴) 機 關│高雄地檢91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及 案 號│3597號 │ │ │├─┬─────────┼───────────┼──────────┼─────────┤│最│法 院│高雄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94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9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94.7.5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 ││定├─────────┼───────────┼──────────┼─────────┤│ │案 號│94年度台上字第5799號 │ │ ││ ├─────────┼───────────┼──────────┼─────────┤│判│判 決 確 定│94.10.20 │ │ ││決│日 期│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 │ ││ │第1項 │ │ │├───────────┼───────────┼──────────┼─────────┤│合 於 96 年 罪 犯│不合減刑條例規定 │ │ ││減 刑 條 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 │ │ │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 註│高雄地檢94年度執字第 │ │ ││ │11919號 │ │ │└───────────┴───────────┴──────────┴─────────┘
附表三┌───────────┬──────────┬──────────┬─────────┐│編 號│ 1 │ 2 │ 3 │├───────────┼──────────┼──────────┼─────────┤│罪 名│持有改造槍枝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8月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新台幣150,000元 │ │ │├───────────┼──────────┼──────────┼─────────┤│犯 罪 日 期│93年底至94年5月15日 │94年1月至94年5月15日│94年1月至94年5月15││年 月 日│ │ │日 │├───────────┼──────────┼──────────┼─────────┤│偵 查 (自 訴) 機 關│高雄地檢94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94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94年度毒偵││年 度 及 案 號│11019號 │第4383號 │字第4383號 │├─┬─────────┼──────────┼──────────┼─────────┤│最│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後├─────────┼──────────┼──────────┼─────────┤│事│案 號│94年度訴字第2421號 │94年度訴字第2649號 │94年度訴字第2649號││實├─────────┼──────────┼──────────┼─────────┤│審│判 決 日 期│94.11.10 │94.10.11 │94.10.11 │├─┼─────────┼──────────┼──────────┼─────────┤│確│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定├─────────┼──────────┼──────────┼─────────┤│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2421號 │94年度訴字第2649號 │94年度訴字第2649號││ ├─────────┼──────────┼──────────┼─────────┤│判│判 決 確 定│94.12.12 │94.11.21 │94.11.21 ││決│日 期│ │ │ │├─┴─────────┼──────────┼──────────┼─────────┤│所 犯 法 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第8條第4項 │條第1項 │10條第2項 │├───────────┼──────────┼──────────┼─────────┤│合 於 96 年 罪 犯│不合減刑條例規定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 刑 條 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 │ │有期徒刑6月又15日 │有期徒刑4月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 註│高雄地檢95年度執字第│高雄地檢95年度執字第│高雄地檢95年度執字││ │1064號 │98號 │第9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