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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9 年台上字第 6310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一0號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四四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支領薪資申報不實之事實,乙○○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所提出之告訴狀中已明確記載,而被告係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始逾期申報九十四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原應於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至同月三十一日內申報),縱認與其於當年度確有收取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元薪資之事實相符,惟被告是否已知悉遭人提告始據實申報,原審未予詳查,率爾據此認定被告主觀上尚無逃漏稅捐之犯意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顯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等語。

惟證據之取捨、證據證明力之判斷,以及事實有無之認定,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其取捨判斷與認定,並不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即不容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必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本件原判決以被告否認有公訴意旨所指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行,辯稱:九十四年間伊在懋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懋鎧公司)實際所得為六十萬元,伊雖有逾期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但並無逃漏稅捐等語。而經查:㈠、被告至九十五年間均未收受懋鎧公司寄發之扣繳憑單乙節,已據被告於偵、審時供承在卷,核與同案被告李靜梅所供情節相符。㈡、依被告所提出之第一商業銀行存摺及卷附第一商業銀行劍潭分行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一劍潭字第十五號函所附被告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懋鎧公司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匯入被告帳戶之金額合計為六十萬元,核與被告所辯相符,故被告於九十四年度實際受領之薪資金額應為六十萬元乙節,足堪認定。㈢、被告係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始逾期申報九十四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其薪資所得細項就自懋鎧公司受領所得部分申報為四十五萬元及十五萬元,合計為六十萬元等情,亦有財政部台北巿國稅局松山分局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財北國稅松山綜所字第0九七00一二三四八號函暨所附被告九十四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在卷可稽。核與上開認定其於當年度確有收取六十萬元薪資之事實相符,益見其主觀上尚無逃漏稅捐之犯意甚明,是被告辯稱其未逃漏所得稅等語,洵堪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違反稅捐稽徵法之犯行,因認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而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已詳敍其論斷之理由,所為論斷亦有卷內資料可資覆按。上訴意旨雖指摘原判決違法,然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為其要件,所謂詐術必須積極行為始能完成,至其他不正方法,亦必具有同一之型態,方與立法之本旨相符合。被告於九十四年度既僅自懋鎧公司領取六十萬元之薪資,縱如上訴意旨所懷疑其可能係知悉遭人提告始據實申報等語,然不論申報之原因為何,被告既係「據實」申報,而未以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等積極行為逃漏稅捐,即無違法可言;至其逾期申報,則屬行政處罰之範疇(此部分業經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裁處罰鍰在案)。上訴意旨就原審依憑卷內資料所為採證認事職權之合法行使,依憑己見空言指摘原審調查未盡,自非適法之上訴理由。衡以前開說明,本件上開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原判決關於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部分,核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所列案件,依該法條規定,既經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檢察官就此部分猶提起上訴(即上訴意旨指稱被告與李靜梅就製作內容不實扣繳憑單之行為,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部分),顯不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法官 吳 燦法官 蔡 名 曜法官 葉 麗 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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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