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一00號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進丁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黃靖閔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九年度選上更㈠字第一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選偵字第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進丁係第七屆立法委員彰化縣第一選區候選人,明知坐落彰化縣○○鎮○○段七三一、七三二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國有土地)上之二層樓建物(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鎮○○街○○○號,下稱系爭建物),係同選區候選人陳秀卿之夫林進春向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下稱國產局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承租土地,並經該分處同意申請建築為二層樓房,並無違法佔用國有土地,在古蹟保存區擅蓋房屋之情事,竟基於意圖使候選人陳秀卿不當選之犯意,指示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文宣人員於民國九十六年底至九十七年一月四日間某日,以特大字型製作標題為「天地顛倒反,真正捍死您祖公」,內容記載「一間超級特權違建!在國有土地上偷蓋房子,竟然『無歹誌』(台語),偷蓋在國家一級古蹟『龍山寺』古蹟保存區,竟然『無歹誌』,前彰化縣長翁金珠女士(現任文建會主委)您睡著了嗎?為何放任一級古蹟讓人侵犯呢?現任彰化縣長卓伯源先生,您睡著了嗎?一個超級身分蓋的違建,縣府拆除大隊沒有辦法拆嗎?這個超級身分立法委員陳秀卿、林進春夫婦難道有三頭六臂嗎?社會難道真的無法制裁嗎?『呼倒一次』,問題才能解決,『呼陳秀卿落選一次』,問題才能解決!『呼陳秀卿、林進春輸一次』,司法案件才能解決」之不實文宣,並自九十七年一月四日起,在彰化縣鹿港鎮龍山寺等地散布上開文宣,誤導有投票權人不再支持陳秀卿,以達使陳秀卿不當選之目的,因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之罪嫌云云。經審理結果,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固非無見。
惟按:㈠、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固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之誹謗罪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之處罰規定,即屬之。依司法院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意旨觀之,行為人縱不能舉證證明其言論為真實,其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否則仍須構成誹謗罪刑責。換言之,上揭解釋旨在減輕行為人證明其言論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並非謂行為人可心存惡意,在未加以查證之下,假借言論自由之名,行誹謗之實。至於行為人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應視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方式、場合、對象及影響力,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綜合觀察,非可一概而論。原判決固以被告既已提出可供證明所製作之系爭文宣所載之來源證明,足可證明其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製作之關於系爭文宣照片所示紅磚色二層樓建物屬違建之文宣內容為真實,基於保障言論自由,即有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適用,且亦不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之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散布虛構事實罪,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然查本件告訴人陳秀卿之夫林進春確有向國產局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承租系爭國有土地,並於取得該分處所核發之「出租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後,再向彰化縣政府申請取得建築執照,興建系爭建物,於動工興建完成後,並已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領得使用執照,卷附被告用以指摘陳秀卿之系爭文宣(見選他三七號卷第五頁)中照片上所示該棟紅磚色二樓建物即系爭建物,為已取得土地使用權、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之建物等情,為原判決所認定(見原判決第六頁,理由五之㈡)。而被告為第六屆立法委員,其於案發時為尋求連任,與告訴人同為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投票選舉之第七屆立法委員彰化縣第一選區之候選人,被告自同年一月四日開始,在彰化縣鹿港鎮等地大量製作並散發系爭文宣一節,據告訴人陳述在卷,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查上開文宣,係以藍色標黑粗框文字「一間超級特權違建!」並附有地籍圖影本(○○○鎮○○段七三一地號位置全部以紅色標明「國有土地」),及紅磚色二樓建物(陳秀卿、林進春夫妻所有)之彩色照片,以文字與圖畫相互搭配。其次,該文宣紅色次標題「在國有土地偷蓋房子,竟然『無歹誌』,偷蓋在國家一級古蹟『龍山寺』古蹟保存區,竟然『無歹誌』」等文字。再該文宣並載明「前彰化縣長翁金珠女士(現任文建會主委)您睡著了嗎?為何放任一級古蹟讓人侵犯呢?現任彰化縣長卓伯源先生,您睡著了嗎?一個超級身分蓋的違建,縣府拆除大隊沒有辦法拆嗎?這個超級身分立法委員陳秀卿、林進春夫婦難道有三頭六臂嗎?社會難道真的無法制裁嗎?」等內容,有系爭文宣原本附卷可憑(見選他卷第五頁)。則被告於製作及散發系爭文宣時,其身分為現任立法委員,且值改選競選期間,文宣對象為競選對手,其動機包涵為求自己勝選而使其對手不當選,影響重大,其合理查證義務自應較一般人為重。雖林進春於合法興建系爭建物後,有將騎樓改為室內一部分,及將深約一.六五公尺之法定空地蓋滿等情,然此僅占整體建築物之一小部分,與系爭文宣中所謂「『一間』超級特權違建」,似指該棟磚紅色二樓建物為違建,且影射陳秀卿侵犯古蹟、運用特權使政府機關不敢查緝;並非僅指圖片中在磚紅色建物東邊一‧六五公尺寬加建部分係屬違建。原審未予深究,遽以系爭建物確有部分為違建,該文宣內容尚非全然不實,即為被告有利之論斷,自欠允當。又建物是否取得合法之建築執照,各地縣市政府之主管機關當然有所列管,如有質疑直接向主管機關查詢,為最迅速有效之方法,此為一般人所知曉之事理,被告於案發當時仍擔任立法委員,依其社會經歷,尤無不知之理,何況被告製作上述文宣,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請領系爭國有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距離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投票日尚有約三週時間,自有充裕時間為上開合理之查證,乃被告卻未為此調查,即貿然指控競選對手陳秀卿興建「一間超級特權違建!在國有土地上偷蓋房子」,並侵犯一級古蹟云云,其主觀上是否有故意以誇大不實之文宣內容惡意誹謗他人,並使告訴人不當選之意圖?尚待釐清究明。原審疏未慮及上情,遽行判決,亦有理由不備之違誤。㈡、系爭文宣由上揭所載內容觀之,係在指摘該建物為超級特權違建,並影射告訴人利用立法委員身分,使用特權,使公權力機構彰化縣政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不敢依法制裁。原判決亦認:系爭文宣所書文字內容,如「天地顛倒反,真正捍死您祖公」、「前彰化縣長翁金珠女士(現任文建會主委)您睡著了嗎?為何放任一級古蹟讓人侵犯呢?現任彰化縣長卓伯源先生,您睡著了嗎?一個超級身分蓋的違建,縣府拆除大隊沒有辦法拆嗎?這個超級身分立法委員陳秀卿、林進春夫婦難道有三頭六臂嗎?社會難道真的無法制裁嗎?」等內容,似在影射陳秀卿夫婦利用立法委員身分使用特權,致公權力機關不敢依法制裁,或要求公權力機關給予包庇,唯有讓陳秀卿不當選,失去立法委員之身分,才能解決該違建之問題;惟原判決又以被告所為僅空泛敘述鹿港龍山寺相毗鄰之國有土地遭人利用特權興建違章建築乙事,乃天地不容,實在令祖先感到震撼,並質問地方政府何以坐視不管,尚無特定而具體傳述告訴人有何不實之事,並因此推論被告並無足以使候選人即告訴人不當選之意圖云云(見原判決第十八頁,理由五、㈤之2),其論斷之理由併嫌矛盾。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以指摘,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李 伯 道法官 孫 增 同法官 李 嘉 興法官 林 秀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