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99 年台附字第 29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附字第二九號上 訴 人 甲○○

乙○○丙○○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富村律師被 上訴 人 戊○○

己○○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妨害自由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七年度附民上字第一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等無罪,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駁回上訴人等之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等在第二審之上訴。而檢察官對於原審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張 春 福法官 林 勤 純法官 李 錦 樑法官 陳 國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v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