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附字第五八號上 訴 人 林 堃被 上 訴人 李政育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九十七年度重附民上更㈢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李政育被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林堃亦不服原審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法官 吳 燦法官 蔡 名 曜法官 葉 麗 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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