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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9 年台非字第 146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一四六號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確定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五二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一二七號),認為部分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併科罰金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部分撤銷。

理 由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所犯原確定裁定附表編號6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原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六年上訴字第二九九號判決,量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即全部之併科罰金如易服勞役,應易服勞役一百日;詎原確定裁定於定執行刑時,對於併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竟變更原來之折算標準,改諭知以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即全部之併科罰金如易服勞役,應易服勞役一百十一日,較原確定判決不利於受刑人,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於受刑人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定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之判決有同等效力,其確定裁定違背法令,自得提起非常上訴。又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為重大違背法令,固屬自始不生實質效力之無效裁判,但因具有刑事裁判之形式,且形式上倘不利於被告,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一號解釋意旨,仍應依非常上訴程序,將該無效部分之確定裁判予以撤銷救濟。經查本件被告甲○○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之九罪,其中編號一、二、三、四、七、八、九之罪,均係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俱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爰聲請原審法院就此部分犯罪,依上開減刑條例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五、六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原裁定因就附表編號一、二部分,編號三、四、五部分,分別定應執行刑,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外;另就附表編號六、七、八、九所示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四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下同)九百元折算一日。惟該編號六、七、八、九所列之罪,僅其中編號六部分,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九號確定判決宣告併科罰金十萬元,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一千元折算一日,而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其餘附表編號一至五,亦無宣告罰金刑),故就該罰金刑而言,並無定應執行刑及另定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之問題,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應以原確定判決所諭知者為準。乃原裁定就該併科罰金十萬元部分,竟逾越檢察官之聲請,諭知如易服勞役以九百元折算一日,而另定與原確定判決不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自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案經確定,原裁定此部分雖屬無效之裁判,但仍具裁定形式,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違法,雖未以此為理由,然係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仍應認其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使回復至原審裁定前,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以一千元折算一日之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故此撤銷具有改判之性質,效力及於被告,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劉 介 民法官 蔡 彩 貞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魏 新 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六 月 二 日

V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麻醉藥品(安非他命)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麻醉藥品(安非他命)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犯 罪 日 期 │84年9月間至85年2月3日 │85年1月10日至85年1月15日│85年9月27日至85年12月6日││ 年 月 日 │ │ │日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及 案 號 │85年度偵字第1128號 │85年度偵字第1128號 │85年度營偵字第2112號 │├────┬──────┼───────────┼────────────┼────────────┤│ │ 法 院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 最 後 ├──────┼───────────┼────────────┼────────────┤│ 事實審 │ 案 號 │85年度訴字第561號 │85年度上訴字第1072號 │86年度易字第549號 ││ ├──────┼───────────┼────────────┼────────────┤│ │ 判 決日 期 │85年6月11日 │85年9月19日 │86年2月24日 │├────┼──────┼───────────┼────────────┼────────────┤│ │ 法 院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 ├──────┼───────────┼────────────┼────────────┤│ │ 案 號 │85年度訴字第561號 │86年度台上字第6054號 │86年度易字第549號 ││確定判決│ │ │ │ ││ ├──────┼───────────┼────────────┼────────────┤│ │ 判 決確 定 │85年8月22日 │86年10月9日 │86年3月18日 ││ │ 日 期 │ │ │ │├────┴──────┼───────────┼────────────┼────────────┤│ 所 犯 法 條 │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符合 │符合 │符合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15日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 註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85年度執字第3780號 │86年度執字第4899號 │86年度執字第1414號 ││ │(殘刑4年10月28日) │(殘刑4年10月28日) │(殘刑4年10月28日)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安非他命)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5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新台幣││(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100000元 │├───────────┼───────────┼────────────┼────────────┤│ 犯 罪 日 期 │85年12月6日 │84年10月上旬至85年12月3 │95年3、4月間 ││ 年 月 日 │ │日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及 案 號 │86年度偵字第6990號 │85年度營偵字第337號 │95年度偵字第8155號 │├────┬──────┼───────────┼────────────┼────────────┤│ │ 法 院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 最 後 ├──────┼───────────┼────────────┼────────────┤│ 事實審 │ 案 號 │86年度訴字第1029號 │86年度上更㈠字第444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99號 ││ ├──────┼───────────┼────────────┼────────────┤│ │ 判 決日 期 │86年7月17日 │86年12月18日 │96年6月5日 │├────┼──────┼───────────┼────────────┼────────────┤│ │ 法 院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 ├──────┼───────────┼────────────┼────────────┤│ │ 案 號 │86年度訴字第1029號 │87年度台上字第851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99號 ││確定判決│ │ │ │ ││ ├──────┼───────────┼────────────┼────────────┤│ │ 判 決確 定 │86年9月23日 │87年3月12日 │96年6月5日 ││ │ 日 期 │ │ │ │├────┴──────┼───────────┼────────────┼────────────┤│ 所 犯 法 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 │ │1第2項 │條第4項、第12條第1、4、5│├───────────┼───────────┼────────────┼────────────┤│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符合 │不應予減刑 │不應予減刑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月8日 │ │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 註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86年度執字第5144號 │87年度執字第1575號 │96年度執字第3769號 ││ │(殘刑4年10月28日) │(殘刑4年10月28日) │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竊盜 │詐欺 │妨害自由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 │├───────────┼───────────┼────────────┼────────────┤│ 犯 罪 日 期 │95年4月23日、95年5月8 │95年4月23日 │94年11月3日 ││ 年 月 日 │日 │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及 案 號 │95年度偵字第8155號 │95年度偵字第8155號 │96年度營偵字第65號 │├────┬──────┼───────────┼────────────┼────────────┤│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 最 後 ├──────┼───────────┼────────────┼────────────┤│ 事實審 │ 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99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99號 │96年度訴字第326號 ││ ├──────┼───────────┼────────────┼────────────┤│ │ 判 決日 期 │96年6月5日 │96年6月5日 │96年5月7日 │├────┼──────┼───────────┼────────────┼────────────┤│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 ├──────┼───────────┼────────────┼────────────┤│ │ 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99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99號 │96年度訴字第326號 ││確定判決│ │ │ │ ││ ├──────┼───────────┼────────────┼────────────┤│ │ 判 決確 定 │96年6月5日 │96年6月5日 │96年6月1日 ││ │ 日 期 │ │ │ │├────┴──────┼───────────┼────────────┼────────────┤│ 所 犯 法 條 │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符合 │符合 │符合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15日 │有期徒刑2月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 註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96年度執字第3769號 │96年度執字第3769號 │96年度執字第403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