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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上字第 6910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一○號上 訴 人 翁進金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一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七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翁進金有事實欄一(一)(二)部分所載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二罪刑(虛開統一發票部分,處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假出口、真退稅部分,處有期徒刑十月,減為有期徒刑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三百元即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固非無見。

惟查:(一)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案內一切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均應詳為調查,然後基於調查所得之心證,以為判斷事實之基礎,如有應行調查之證據未經依法調查,或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遽行判決,均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原判決於理由欄貳一(三)載稱:「被告(指上訴人,下同)透過不知情之卓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卓甫有限公司)職員朱衍龍委請不知情之正昇會計師事務所,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及同年十月二十九日代辦卓甫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你被綁架之後的歷次變更登記直至邱清陽擔任負責人之前,你是否知道是何人去登記的?)我知道只有一點:朱衍龍說要辦理,之後我們就分散了,邱清陽那段我是不知道的,九十一年的變更負責人登記以後的事情我都不知道;(提示台北市政府府建商字第90121889號函及附件,該次卓甫有限公司申請變更組織、選任董事、監察人、選任翁進金為董事長、修正章程變更登記,是否為你所為?)這是朱衍龍去送件的,他有跟我說過,後來統一發票我都沒有去領過;(朱衍龍在公司擔任何職?)擔任經理;(公司登記都是朱衍龍在送件嗎?)我是在八十八年間就擔任卓甫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朱衍龍是我在擔任負責人之後半年才來公司,朱衍龍來之前是由鄭梓慎會計師經手,後來就由朱衍龍去經手;(所以公司在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變更為卓甫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卓甫股份有限公司)?)是的;(提示台北市政府府建商字第091110247 號函及附件,該次卓甫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補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是否為你所為?)這也是朱衍龍去辦的,朱衍龍也有告訴我;(提示台北市政府府建商字第091113807 號函及附件,該次卓甫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補選黃福生為董事變更登記,是否為你所為?)這也是朱衍龍去辦的,朱衍龍也有告訴我;…」各等語(見原判決正本第四、五頁);茍若屬實,則朱衍龍對於卓甫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等事項,即難謂為不知情,乃原審未傳喚證人朱衍龍予以調查,亦未說明不予傳喚之理由,即逕謂其不知情,復未就該公司負責人何以變更登記為邱清陽,向承辦之正昇會計師事務所人員深入調查,即亦謂正昇會計師事務所人員並不知情,遽行判決,難謂無調查未盡及理由矛盾之違誤。(二)法院未於審判期日,就被告否認犯罪有利之辯解事項與證據,予以調查,亦不於判決理由內加以論列,率行判決,自屬於法有違。原判決於理由欄貳一(六)載稱:「被告遭人綁架一節,不僅未能舉出相關事證證明本件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與所謂遭人綁架有關,…被告所辯上情,均顯無足採」等語(見原判決正本第七頁);然上訴人曾於九十年九月五日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案,有其所提「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及證人張世明庭提之「刑事紀錄查詢結果」在卷可憑,雖該報案案由為「妨害自由、重利」,惟一般綁架案案由或為擄人勒贖或為妨害自由等,上訴人報案案由既為妨害自由,即難謂毫無依據;況依卷內資料,證人沈茂惠到庭證稱:我到他(指上訴人)辦公室看到他東西被翻得亂七八糟,公司的人說黑道把他帶走,我叫他去備案等語(見原審卷二第一一頁);沈茂惠並簽署證明書證明其於九十年九月五日親自偕同上訴人至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案,有證明書一份在卷可證(見上訴人所提上訴狀附件九);另證人賴莉欣亦到庭稱:那天早上我去上班,打開公司門,公司被翻得亂七八糟,電腦全部被搬走,公司很亂,東西丟滿地,電話線被扯斷,打電話給老闆也不通,後來同事說老闆被帶走等語(見原審卷二第一二頁反面);如果無訛,則此等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何以不足採信,原判決並未加以調查並於理由中詳加說明,遽行判決,亦有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法。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法,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林 瑞 斌法官 陳 春 秋法官 謝 靜 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