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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上字第 891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一號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英典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二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認被告林英典明知告訴人王勢惠並無侵害著作權之犯行,竟基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訴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九日,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下稱信義分局)誣指告訴人自九十年間起,非法重製其所攝影著作於「台灣野鳥生態百科」系列光碟之DM型錄、VCD 盒外包裝、目錄頁內,及該系列之一「台灣翼經野鳥百科」光碟內(計非法重製被告之攝影著作:黑尾鷗五十六張、小環頸鳥三十張、白腰草鷸十二張、黃頭鷺一張、小卷尾一張、白耳畫眉六張、繡眼畫眉八張、葡萄胸鴨三張),並公開上市銷售等事實。嗣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五六四、二四七二二號、九十三年度偵續字第三八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嫌。經審理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固非無見。

惟查判決理由矛盾,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後段定有明文。又無罪之判決,依法既應記載其理由,則對於被告被訴之事實及其不利之證據資料,如何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均應逐一詳述其理由,否則即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原判決就被告辯稱:與快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快門公司)所簽立之台灣翼經拆款分配表、版權使用授權書係就「飛天之美系列1-想入飛飛精選飛羽寫真」(下稱想入飛飛專輯)部分達成授權,不包括「台灣生態大系之一-一九九九台灣翼經野鳥百科」(下稱一九九九台灣翼經)部分。因於台北市世界貿易中心見「台灣生態大系二○○一台灣翼經野鳥百科」光碟(下稱二○○一台灣翼經)CD盒正面及光碟上之圓標上所使用圖像均為第三人陳永福之攝影作品,而誤認「二○○一台灣翼經」為快門公司於二○○一年最新發行之陳永福作品專輯,乃於九十一年二月九日,就快門公司未經同意將其攝影著作使用於陳永福作品之外包裝、CD盒、DM型錄內及使用於第三人李進興作品「台灣野鳥生態百科」系列光碟(按即「平地的野鳥」、「離島的野鳥」、「濕地的野鳥」、「低海拔的野鳥」、「中海拔的野鳥」、「高海拔的野鳥」)之外包裝、VCD 盒、DM型錄內、光碟內容之目錄頁內,具狀向信義分局提起刑事告訴,並不及於「一九九九台灣翼經」或「二○○一台灣翼經」之光碟內容部分云云,於理由五、㈠㈡㈢說明被告係就快門公司授權皇統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統公司)經銷之「台灣野鳥生態百科」系列光碟(下稱皇統野鳥百科),及大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一公司)向皇統公司購入販售之「台灣野鳥生態百科」系列光碟(下稱大一野鳥百科),具狀對告訴人提出刑事告訴。而「皇統野鳥百科」與「大一野鳥百科」系列光碟,僅VCD 盒、DM型錄、外包裝(「皇統野鳥百科」另有紙盒之外包裝)有所不同,內容則均為一套共包括「平地的野鳥」、「離島的野鳥」、「濕地的野鳥」、「低海拔的野鳥」、「中海拔的野鳥」、「高山的野鳥」及「二○○一台灣翼經」等七片光碟。被告並有將其享有著作權之鳥類攝影著作授權快門公司製作、發行之「想入飛飛專輯」、「一九九九台灣翼經」光碟,且上開「台灣野鳥生態百科」系列光碟之外包裝、VCD 盒、DM型錄、光碟內容之目錄頁內及該系列之一「台灣翼經野鳥百科」光碟之外包裝、CD盒、DM型錄內,被告所指之攝影著作包括:黑尾鷗、小環頸鳥、白腰草鷸、黃頭鷺、小卷尾、白耳畫眉、繡眼畫眉、葡萄胸鴨等均係於上開「一九九九台灣翼經」上九十八張攝影著作之範圍內等語。如果無誤,原判決似認被告明知已將上開九十八張鳥類攝影著作授權快門公司製作、發行「一九九九台灣翼經」光碟,而「一九九九台灣翼經」光碟與快門公司授權皇統公司製作之「皇統野鳥百科」與大一公司向皇統公司購入之「大一野鳥百科」系列之「二○○一台灣翼經」光碟內容相同。則被告自能得知該「二○○一台灣翼經」光碟內之鳥類攝影著作均屬其授權快門公司製作、發行光碟之範圍。且卷附原審法院九十七年度智上字第二號民事判決,亦確認被告就該判決附表所示之攝影著作(共一九四件鳥類攝影著作,含上開一九九九台灣翼經之九十八件,見原審卷第二三七、八頁),被告係授權快門公司製作發行「台灣翼經野鳥百科」、「想入飛飛」螢幕保護程式」光碟商品。乃原判決復於理由五、㈣說明被告與快門公司因對上開攝影著作授權範圍發生爭議,被告提起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經原審上開民事判決確認被告與快門公司就該判決附表所示被告之攝影著作,不存在概括授權(除「想入飛飛」螢幕保護程式光碟商品、「台灣翼經野鳥百科」光碟商品授權外)之法律關係確定。被告認告訴人未經其授權,非法重製其所攝影著作於「台灣野鳥生態百科」系列光碟之DM型錄、VC

D 盒外包裝、目錄頁內,及該系列之一「台灣翼經野鳥百科」光碟內,即非無據,被告主觀上既無故意捏造事實,核與刑法誣告罪之要件不符等語。理由說明,前後齟齬,並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符,難謂無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且原判決既認被告已知將上開鳥類攝影著作授權快門公司製作、發行「想入飛飛專輯」、「一九九九台灣翼經」光碟,被告並知快門公司授權皇統公司製作、發行之「皇統野鳥百科」,及該公司販售大一公司之「大一野鳥百科」系列光碟中之「二○○一台灣翼經」,與其授權快門公司製作之「一九九九台灣翼經」光碟之鳥類攝影著作相同。被告仍指告訴人未經授權,非法重製其攝影著作於「台灣野鳥生態百科」系列之「台灣翼經野鳥百科」內,並對告訴人提出刑事告訴,是否有虛構事實而誣指告訴人犯罪,自有再加審認、研求之餘地。原判決未說明上開證據如何不足以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誣告之犯行,即諭知被告無罪,亦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違法不當,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林 勤 純法官 陳 國 文法官 蔡 彩 貞法官 林 瑞 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一 日

K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