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一號再 抗 告人 曾仁宗上列再抗告人因貪污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九六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曾仁宗因貪污聲請再審抗告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吳 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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