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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抗字第 26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二六○號再 抗告 人 蕭世達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抗字第一八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至所定執行刑之多寡,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法定範圍,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蕭世達因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第一審法院因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參年陸月,經審核卷證結果,於法並無不合,因而駁回再抗告人所提之抗告。經核原裁定並無違誤。再抗告意旨徒以所列舉之他案,謂原裁定違背公平、正義原則及實質之正當云云。顯係對原裁定定執行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揆諸上揭說明,其再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施 俊 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V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