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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抗字第 22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二號再 抗告 人 楊坤銘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00年二月二十二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0年度抗字第五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楊坤銘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確定,因再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為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係在如附表編號1 所示犯罪判決確定日,即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之後,核與刑法第五十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要件不合,自不得與附表編號1、2、3、5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再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雖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00三、一0五二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惟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既應與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罪合併定其執行刑,則原確定判決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四月部分,即當然失效。法院就如附表編號1、2、3、5所示之刑,另定其應執行刑時,自不受上開判決所定執行刑之拘束。第一審刑事裁定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就如附表編號1、2、3、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八月,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任意指稱:再抗告人如附表1至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五月(抗告狀誤載為二年五月),第一審刑事裁定就附表編號1、2、3、5所示各罪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八月,於法有違云云,並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尚無不合。再抗告意旨略以:再抗告人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部分,已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五月,乃第一審刑事裁定又將該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八月,於法有違等語,其未依卷內訴訟資料而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張 清 埤法官 張 祺 祥法官 陳 國 文法官 宋 明 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四 月 十三 日

E附 表:楊坤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97.09.30 │98.03.26 │98.03.26 │├──────────┼───────────┼───────────┼───────────┤│偵 查(自 訴)機 關│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97年度毒偵字第2744號 │98年度偵字第5061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300、10││年 度 案 號│ │ │53號 │├─┬────────┼───────────┼───────────┼───────────┤│最│法 院│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後├────────┼───────────┼───────────┼───────────┤│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156號 │98年度簡字第1287號 │98年度訴字第1003、1052││事│ │ │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7.12.31 │98.06.05 │98.08.10 │├─┼────────┼───────────┼───────────┼───────────┤│確│法 院│最高法院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定├────────┼───────────┼───────────┼───────────┤│ │案 號│98年度台上字第2937號 │98年度簡字第1287號 │98年度訴字第1003、1052││ │ │ │ │號 ││判├────────┼───────────┼───────────┼───────────┤│決│判 決 確定 日 期│98.05.27 │98.06.29 │98.08.31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 否 │ 否 │ 否 ││件 │ │ │ │├──────────┼───────────┼───────────┼───────────┤│備 註│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98年度執字第3595號 │98年度執字第3983號 │98年度執字第5243號 ││ │ │ ├───────────┤│ │ │ │編號3.4.原定刑1年4月 │└──────────┴───────────┴───────────┴───────────┘┌──────────┬───────────┬───────────┬───────────┐│編 號│ 4 │ 5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 │├──────────┼───────────┼───────────┼───────────┤│犯 罪 日 期│98.06.01 │98.04.01 │ │├──────────┼───────────┼───────────┼───────────┤│偵 查(自 訴)機 關│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98年度毒偵字第1300、10│98年度偵字第7977號 │ ││年 度 案 號│53號 │ │ │├─┬────────┼───────────┼───────────┼───────────┤│最│法 院│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 ││後├────────┼───────────┼───────────┼───────────┤│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003、1052│98年度易字第1133號 │ ││事│ │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98.08.10 │98.11.09 │ │├─┼────────┼───────────┼───────────┼───────────┤│確│法 院│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 ││定├────────┼───────────┼───────────┼───────────┤│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003、1052│98年度易字第1133號 │ ││ │ │號 │ │ ││判├────────┼───────────┼───────────┼───────────┤│決│判 決 確定 日 期│98.08.31 │98.12.07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 否 │ 否 │ ││件 │ │ │ │├──────────┼───────────┼───────────┼───────────┤│備 註│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98年度執字第5243號 │99年度執字第124號 │ ││ ├───────────┤ │ ││ │編號3.4.原定刑1年4月 │ │ │└──────────┴───────────┴───────────┴───────────┘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