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九號再抗告人 廖儿弗原名廖明保).上列再抗告人因貪污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0年二月二十四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0年度台抗字第一0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廖儿弗因貪污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四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施 俊 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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