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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抗字第 38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三八○號再 抗告 人 賴俊桔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抗字第二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賴俊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刑確定,第一審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經核第一審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核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無違,亦無違反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性原則,於法並無不符,因而駁回其抗告。經核於法亦無不合,再抗告意旨仍執前詞,謂第一審裁定是否符合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云云,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施 俊 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