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二四號再抗告人 陳勝峯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一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抗字第一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陳勝峯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先後判刑確定在案,詳如第一審法院裁定附表所示。上開數罪係裁判確定前所犯,應併合處罰,且有二裁判以上,第一審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無不合,予以維持,駁回再抗告人所為之抗告。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查再抗告人因犯上開數罪,經宣告多數有期徒刑,第一審法院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原裁定已詳加審酌說明。再抗告意旨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施 俊 堯法官 陳 國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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